从1999年9月召开的第四次全省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至今已经五年了。五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在国家民委的指导下,我省各族人民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突出“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紧紧围绕西部大开发和我省经济建设的大局,解放思想,务实创新,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方面迈出了可喜的步伐。
一、民族工作重点下移,把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引向深入。随着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和管理重心下移的新特点,我们在全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进社区”、“进院校”、“进企业”等基层单位活动,制定了工作方案,通过以会代训、现场参观、经验交流等形式,培养了一批示范典型,并将民族团结进步活动与社区工作“五结合”,即把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活动进社区与为社区办实事相结合;与弘扬团结互助、帮困济贫、排忧解难相结合;与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相结合;与推进科技进步、建立网络相结合;与化解民族矛盾纠纷、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相结合,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许多社区干部坚持以人为本,带着浓郁的感情做民族工作,涌现了许多感人的事迹。有的社区还建立了“帮困基金会”,帮助贫困少数民族群众度过难关;有的建立了“中心联络户”,使社情民意的信息畅通;有的利用少数民族重大节日,慰问贫困的少数民族群众;有的开展形式多样的联谊活动,宣传“三个离不开”的思想;有的投资几十万,建起了“三室一站一中心”(医务室、阅览室、法律咨询室,劳动保障工作站和民族团结进步活动中心);有的解决了多年存在的矛盾纠纷,维护了
稳定团结的大局。目前,各市都抓了一些典型,少数民族群众的文化生活丰富多彩,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有声有色。民族团结进步进社区活动正在西安、宝鸡、咸阳、渭南、铜川等城市全面展开。也得到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有的专门建立了领导小组,把民族团结进步进社区活动摆上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位置,建立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机制。
二、制定创建活动方案,把民族团结进步活动规范化。为了推进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深入发展,我们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起草了陕西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活动的意见》,对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的指导思想、评选条件、实施措施、命名表彰、组织领导、享受待遇等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特别是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作出了享受同级劳模待遇的规定。这个意见不仅经省政府转发各市贯彻执行,而且写入《陕西民族工作条例》之中,对推进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注入了激励机制,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各民族之间在思想文化风俗习惯上的差异是次要的,而在政治上、经济上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我们竭力推进城市民族经济的发展,与工商部门一起培育和发展清真食品市场,与省烹饪协会多次举办烹饪大赛和“陕西清真名优食品”认定活动,向社会推出了14家企业、27个“优秀清真名小吃”,还向国家申报并获批准将18家清真食品企业定为“民族用品定点企业”。为了提高民族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我们还组织民族企业家外出参观学习,开展对外贸易,参加全国性的产品展销,举办企业家培训班。目前,我省清真食品业已经成为陕西经济的一大特色。前不久国家民委在我省专题召开了“中国清真食品产业发展研讨会”,同时,我省民族企业中也出现了交通运输、房地产开发、医药保健以及电子等高新科技产业,有的技术能力已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农村少数民族脱贫致富的步伐加快。省委、省政府领导连续四年先后带领18个厅局领导,深入秦巴山区,到三个回族镇调查研究、现场办公,已累计安排80多个项目,投资近亿元。加之引进加拿大基金、“两联一包”、灾后捐赠等活动,使三个回族镇基本实现了“一年一个样、三年大变样”,目前,正向“五年基本富裕”的目标奋进,基础条件已高于当地发展的平均水平。分布在全省的48个民族村,也被列入全省“十五”扶贫计划之中。我们还大力推进民族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我们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及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与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的贯彻意见。加大对民族教育的扶持力度,近年来投资1000多万元,改善了民族学校办学条件,加强了教师队伍建设,提高了办学质量。少数民族学生的入学率、升学率不断提高。2003年,全省有816名少数民族考生被高等院校录取,为历史最新纪录,高于社会平均录取率10个百分点。同时,我省还争取到世界伊斯兰银行对我省12所院校56名优秀穆斯林学生近百万元的无息流动奖学金。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的医疗卫生条件有了较快的发展,就医状况明显改善。2002年,我们还在宝鸡市召开了全省少数民族体育运动会,并组团参加了全国第七届民运会,160多人参加了摔跤、武术、射弩、蹴球、龙舟等5个竞赛项目和两个表演项目的比赛,取得了4金、3银、两个表演项目一等奖的好成绩。我省代表团荣获“体育道德风尚奖”,西安市民委、赵长军武术院获得“全国民族体育先进集体”。
四、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开展形式多样的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我们会同省委宣传部等6个部门,用两年的时间举办了“陕西省首届少数民族题材新闻、文学、戏剧、音乐、影视作品团结进步奖评选活动”,有28件作品获奖,举行了大型的电视颁奖晚会,涌现出了歌剧《司马迁》、《张骞》、秦腔《基石赋》等一批少数民族题材的优秀作品。大型民族歌剧《张骞》,在全国第二届少数民族文艺汇演中,荣获三项金奖,被誉为“经典之作,中国歌剧史上的里程碑。”从而繁荣丰富了民族文化,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我们还与省广电局举办了全省第二次民族知识电视竞赛,有10个市和陕西师大、西北大学、武警总队等15个代表队、8个少数民族成份、90多人参加了电视竞赛,并择其优秀代表组队参加全国民族知识电视竞赛,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同时,广泛深入地宣传了党的民族政策,普及了民族知识,增进了各民族的互相了解。
五、恢复延安民族学院旧址,建立民族团结教育基地。在国家民委和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省民委与延安市民宗局一起,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四个月的艰苦奋斗,恢复了延安民族学院旧址,移动土方1.89万方,搬迁了20多户群众,修复了28个窑洞和5个院落。去年八月我们举行了隆重的庆典仪式,国家民委领导和全国13所民族院校的书记院长以及省人大、省政府领导、延安市有关方面的负责人300多人参加隆重的庆典仪式,并作了重要讲话,召开了延安精神座谈会。延安民族学院旧址的恢复,将成为我省乃至全国长期的民族团结教育基地,对全国各族干部群众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革命
传统教育和党的民族政策教育及对办好民族教育、培养民族干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六、注重培养树立典型,发挥先进模范带头作用。为了促进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我们十分注意培养、树立民族团结进步方面先进典型,先后召开四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树立民族团结模范集体151个,模范个人292人。在本次大会上我们还要表彰40名先进集体,30名先进个人。这些先进集体和个人,都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发挥了良好的模范带头作用。如有的民族企业家慷慨解囊,资助贫困学生,扶助贫困家庭,赡养孤寡老人,兴办教育文化事业;有些基层干部千方百计化解矛盾,协调民族关系,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保持了社会的稳定;有些职能部门,千方百计为少数民族办实事、办好事,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脱贫致富,加快发展。他们的感人事迹枚不胜举,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西安石油化工厂回族工人石志光,坚持二十多年如一日,开展拥军活动,受到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表彰奖励和国家领导人的亲切接见,我们利用这一些典型在各大媒体进行宣传报道,从而激励了更多的少数民族群众投入到爱国拥军和民族团结进步活动中来。
七、加强民族法制建设,依法管理民族事务。我们把加强民族法制建设作为调节民族关系,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基本准则,采取“立法、普法、执法”三位一体的方法,把民族事务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2000年和2001年先后颁布了《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陕西省民族工作条例》,这是我省建国以来第一次颁布的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我们将两个条例连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及省上颁布的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文件汇编成册,作为普法材料发到基层。同时,利用全国宗教培训班在我省举办的有利时机,邀请省市县及省民委委员单位的领导参加培训,在各级党校和部分院校开设了民族宗教课程。省民委领导还经常深入到党校、大专院校、报社等单位宣讲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新闻媒体也加大对民族宗教政策的宣传力度,不断加深广大干部和群众对党的民族理论政策的理解,使“三个离不开”的思想成为我省各民族干部群众的共识,各族人民凝聚力和创造力不断增强。对易发生问题的清真食品行业,连续三年和统战、工商、公安、质检等部门,自下而上的进行了三次专项大检查,取缔非法生产经营户76家,限期整改170多家,经济处罚5家,并与省工商部门联合发文,规范了清真食品企业的审批程序,消除了一些潜在的不稳定因素,维护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八、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积极维护社会稳定。我省民族关系总体是好的,但随着形势的发展,民族经济、社会事业交往日益频繁及流动人口的增多,涉及民族之间的矛盾、纠纷有所增加,也出现了一些不利于民族团结的因素。为了处理好这些问题,我们按照“定期排查、制定预案、快速反应、迅速到场、准确定性、依法处理”的原则,配合当地党委和政府,抓早、抓小、抓苗头,使这些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维护了民族宗教界的团结和稳定。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 马尔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