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郭毅 马也原 李丹
房产:“一女二嫁”
据哈尔滨市建设银行平房支行职员韩润波介绍,2000年9月13日,他与黑龙江省寒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寒地公司)签约,预购寒地开发公司刚开始开发的新祥里综
合楼的305平方米的门市房,并按合同约定交了预付款30万元。时隔不久,有一个名叫王建华的人来找他说,寒地公司要将已卖给韩润波的那套门市房再卖给他。韩润波当即表示自己已经买下了这套房子,而且已派了用途。第二天韩润波就听别人说,寒地公司与王建华签了约,把那套房子重复卖了。于是韩润波一纸诉状将寒地公司告上法庭。
2001年7月9日,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寒地公司按协议将这套门市房交付给原告韩润波。经寒地公司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11日下达二审判决:认为寒地公司在建房中改变图纸,现该房的结构与面积与双方协议书的约定发生了变化,判决解除寒地公司与韩润波签订的合同,由寒地公司返还韩润波的购房款。
但是这个判决在几个月后便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己给撤销了,继续维持了平房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执行:遥遥无期
从此,韩润波走上了漫长的申请执行路。
其实,这个判决并不难执行:标的房产没有灭失、没有转移,就在原地存在着。可是平房区法院执行局用了两年多的时间还没有执行。
这么一个简单的案件为何久拖不执?韩润波的话一语道破天机———这套房子每年出租的收入是15万元,晚执行一年,就给案外人王建华带来15万元的经济效益;王建华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后取得了该房的产权证,这套门市房在60万元购房价基础上已经升值为70多万元,如果王建华现在出卖这套房子,他的效益就更加可观了。
从此案开始申请执行到现在,韩润波已经走了上万里路。从哈尔滨到北京,他到过许多部门,所有的接待者都说他的要求既合法又合理,所有的部门都有批复材料给负责此案执行的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但是,平房区人民法院仍然没有执行!
法院:“执行不难”
9月3日,记者来到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该院执行局局长陈逢春说,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有函催促执行,黑龙江省高院也于去年驳回了第三人的申诉请求,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政法委等诸多部门开过多次协调会,哈尔滨市中级法院还专门给平房区法院下督办函限期一个月执结,但是平房区法院执行局要听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的电话指示,仍然认定此案不能执行。原因是第三人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后已经取得了该争议房的产权证。
平房区法院认为,尽管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被再审撤销,但第三人的产权证仍然是合法的,所以一直没有强制执行。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平房区人民法院主管执行的副院长查思学认为此案没能执行,责任完全在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记者近日获悉,黑龙江省委政法委已对此案做出批示,要求“尽快执结此案,依法维护上访申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对造成此案不能依法尽快执行的办案人及相关负责人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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