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老实夫妇 被告:老板王某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新闻提示
16岁的张丽老家在安徽绩溪县,虽然还是读书年龄,但因家境贫困,她放弃学习来南京打工。2003年6月10日,张丽在雨花台区振兴路上某饭庄找到一份服务员工作。今年1月7日晚7时许,8名客人在饭庄用餐,其间,张丽在陪客人喝酒时突然倒地死亡。事发后,其家属闻讯赶至南京,饭庄老板丢下1.5万元丧葬费,转让饭庄后竟一走了之。为了给死去的女儿讨说法,张老实夫妇一纸诉状告到雨花台区法院,索赔各项费用98972元。
庭审目击
昨天下午,雨花台区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庭上,原、被告唇枪舌剑,争论的焦点有两个:其一,张丽的死因到底是什么;其二,酒店老板到底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在庭审中,雨花台区法院还首次邀请医学专家证人到庭作证。
焦点一:死因
原告代理人王光辉、陈世华(以下简称“原代”):据当时目击者称,张丽喝酒喝得很猛,无论是啤酒还是白酒,总是一口一杯,喝了二三两白酒、两瓶啤酒后,她突然倒在地上。
被告代理人戴悦(以下简称“被代”):据客人称,张丽倒地时浑身抽搐,手脚僵直,口吐白沫,还一个劲地咬自己舌头,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也有同事称,张丽此前曾发过一次羊癫风。
原代:张丽根本没有癫痫病,家人也没有该病史。况且,张丽在饭庄工作时,在雨花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了体检,并拿到了中心发给她的健康证,这足以证明张丽是健康的。
被代:虽然张丽有健康证,但该体检项目只针对从事食品工作者有无传染性病症,并不能检查出其有无癫痫病。张丽死亡后,被告要求尸检,但其家人情绪很大,坚决不同意。
焦点二:责任
原代:张丽在工作时,顾客要求陪酒,后老板安排其陪酒,并因此致死,作为饭庄的老板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被代:被告和顾客都没有让张丽陪酒,张丽是主动喝酒的,她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饭庄不应该再承担什么责任。
原代:原告之所以陪客人喝酒,这与被告立下的一条规矩有关。被告在接受公安调查时交待,饭庄服务员如能让客人多喝一瓶啤酒,他就给提成5毛钱,多喝一瓶白酒,给5块钱。正因如此,服务员才会去喝酒。
被代:打扫卫生、端茶倒水这才是服务员该做的事,而不是喝酒。提成制度只是一种促销手段,而促销并不是要你去喝酒。张丽陪酒行为与其职务完全没有联系,是个人行为,作为成年人的她理应自己承担相应的后果。
专家证人:究竟张丽因何而死?在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时,62岁的精神病科主任医师、省市医疗事故专家陈祖舜当庭给出了他的分析判断。
专家观点:1、醉酒死亡一般是先兴奋,然后抽筋死亡;2、癫痫病发作眼睛睁大,身体本肢伸直、尖喊、喘不过气,四肢强制性地抽搐,有时出现小便失禁大便失控;3、根据张丽死亡之前的症状,符合癫痫发作的特征,而喝酒与张丽癫痫病的发病有一定的关系,癫痫病患者一般医生是不让其喝酒的。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从事个体饭庄经营,张丽受聘于被告,双方形成雇佣关系,而且饮酒和“从事雇佣活动”存在内在联系。但同时,张丽已经年满16周岁,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明知患有癫痫病还去喝酒,以致死亡自己也有一定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62520元,同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主审此案的吴学萍法官认为,这个案子主要有两个警示作用:第一,对于饭店酒店来说,不能随便让服务员陪酒;第二,对于服务员来说,应该清楚自己的身体状况和酒量,不能毫无底线地随意陪酒。吴法官还通过审理这个案件,希望能建立一种法律上的导向:当企业的商业利益与个人的生命权发生冲突时,法律会首先保护人的生命权。此外,该案件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地方,就是在没有尸解的前提下,引进专家证人作证,帮助法院明确死者的死因,以及相关的责任赔偿问题。吴法官认为,引进专家证人就目前来说还不多见,但对医疗等技术性要求较强的案件会起到很大的作用。实习生 杨颢 本报记者 杨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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