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向永
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主动召回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并承担全部损失,这在一些发达国家早已形成制度,但在国内还是空白。从这个意义上讲,武汉市20家企业的倡议是一个开端,或许也是一个范例———
11月8日,武汉市20家制药公司联名向社会公开承诺:自即日起实行问题药品召回制度,凡是这些制药企业发现已售出的问题药品均将主动联系经销商,力争在第一时间将该批药品全部召回。
这是自一个多月前,美国默沙东制药公司在国家药监部门没有要求的情况下宣布,由于连续服用18个月会增加病人患心脏病和中风的几率,在全球范围内统一召回“万洛”药品,从而引发公众质疑“中国药企为何没有召回”后,国内药品生产企业的首次回应。
哪些药品将被召回
据悉,须召回的药品范围主要包括:本生产企业留样观察,在有效期内发现产品质量不稳定,可能有质量隐患的药品;由于印刷校对等原因,且生产过程未发现,造成产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药品;本企业其他经确认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药品。
对于人们关心的如何退药的问题,参加签字仪式的制药公司代表承诺“原渠道退货,在哪里买就在哪里退”。
“厂家的一点疏忽,可能给患者造成严重的后果。”武汉市药监局有关负责人谈及“问题药品”忧心忡忡。他举例说,该局曾发现某省一种治疗肝炎的药品在说明书印刷时竟把“可治疗慢性肝炎”印成“可治疗急慢性肝炎”。一字之差,危害极大。像这样的药品如果继续在市场上流通,必然造成严重的后果。据介绍,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主动召回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并承担全部损失,这在一些发达国家已形成制度,但在国内尚属首例。
武汉市药监局局长闵光新说,根据国外一些药品召回制度运行的经验显示,由生产商或经销商实施的自愿召回比政府实行的强制召回要更为快捷、有效,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最大程度减少对消费者健康的损害。
召回彰显社会责任
对于消费者来说,问题药品召回是最佳选择。而对于药品制造企业来说,则未必如此。在药品流通环节召回药品要花费高昂的成本,例如药品零售企业难以统计是哪些人买了药,需要在媒体做广告,必然会增加大量成本。
“企业作出这个承诺,还是需要一些勇气的。”武汉市药监局一位副局长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召回,企业害怕承担的另一个风险是,这种药品似乎就意味着被判了死刑。国家药监局有关人士解释说,主动召回的药品并不是从市场上完全消失,企业不仅可以改进药品成分,还可修改药品说明书,例如提示某类人群不适于服用该药品、该药品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等,还可重新上市销售。而且召回体现了对百姓用药安全和企业信誉的一种负责态度,无疑会提高消费者对该品牌的信赖。
事实上,企业主要是担忧公众意识的偏差问题。一家企业负责人就担心:“如果在包装上打上‘有损某某’,老百姓一看不敢吃了,岂不是要给企业带来巨大的伤害。”
然而,记者在药店就此进行采访时,几位顾客均表示“会有顾忌,但不至于不敢用,如果这种药的疗效好,会在医师或药师的指导下使用。并且企业这种做法也能够证明其有责任感,值得信任”。
武汉中联药业的代表孙月英说:“如果患者用药后出现不良反应而投诉,药品被有关部门检验出不合格时,企业就会陷入被动,实行问题药品召回则可使企业掌握主动权,避免陷入被动。对于加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保证消费者利益而言,这是一个双赢的选择。”同时,孙月英对于药品召回会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并不避讳,她乐观地表示,正因为会有负面影响,才能促使企业在生产环节杜绝出现问题。
武汉大鹏药业的代表则认为,对企业而言,更重要的是用诚信打造竞争力,实行问题药品召回可以向广大消费者展示本公司的社会责任意识和良好形象,以便在今后药品市场的竞争中居于优势。
召回机制尚需完善
某权威机构作出的《全国药品售后服务质量问卷调查结果报告》显示,有95.1%的公众表示非常需要药品的售后服务。65.7%的公众认为建立合理的退、换药制度及药品召回制度非常必要。
但是,我国现行的药品监管中尚无药品召回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不会是做秀,出了事仍旧秘而不宣?”面对质疑,某企业负责人坦率地回答:“以前出了事,确实是作为商业机密处理,但这次的承诺绝非做秀。”
“这种行为值得提倡,但仅仅靠企业自觉远远不够,关键是需要制度的保障。”业内专家评价说:“比如龙胆泄肝丸这一种药,国内有200多家企业在生产,一家企业即使想召回,也不得不考虑会否受到众多企业的抗议。但是,如果有了制度保障,一切将迎刃而解。”
《药品管理法》规定,药监部门对已发生不良反应的药品,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紧急措施。同时规定,药监部门在采取紧急措施后5日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采取修改说明书、调整用法用量、增加注意事项和给予特别警示或由国家药监部门撤销该药品的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已经生产、进口的药品由当地药监管理部门监督销毁等处理手段。
然而,所有上述情况,都是建立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完善的基础之上。业内人士认为,最近两起药品不良反应事件(“龙胆泄肝丸”和“万络”)都不是我国的药品监管部门首先发现的,说明我国的药品监管力量还远不够强大。因此,有关部门应大力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和报告制度建设,尽快建立完善有效的药品召回制度。
《市场报》 (2004年11月12日 第四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