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仅2万人远不能满足需要
新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为“劳动保障监察员”这一职位赋予了更多权力,也为他们规定了更多管理规范。对这些劳动保障监察第一线的工作者,黎建飞认为,新《条例》赋予他们的权力是必需的,这与国际通行惯例比较一致。但对他们的权力也要有一些限制措施,防止权力滋生出腐败。
黎建飞介绍说,目前我国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的总数还不到2万人,远远满足不了需要。有些地方的县级政府甚至没有劳动监察大队,有的话也只有三五个人,几乎形同虚设。所以我国急需壮大劳动保障监察员的队伍,提高他们的专业性和规范性执法能力。在现状下,赋予他们更多权力是必须的,这符合国际劳工组织对“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是社会警察”的定位。
但权力容易滋生腐败,为了预防腐败因素,保证劳动保障监察员的执法效力,应该对他们的权力做出一些限制性规定。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已经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接下来将要出台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配套实施细则中,这些限制性规定应该得到进一步强调和细化。”黎建飞说。
晨报记者 雷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