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2001年3月21日,受单位的派遣,玉河建筑公司的职工牟成宣到医院看护另一生病的职工。不料当天下午,牟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牟的亲属认为,牟成宣是因超负荷工作在工作岗位上因公死亡,于是当年5月22日牟的亲属申请了工伤认定。但是当时的法律并无此类死亡认定的明文规定,直至2003年6月25日,当地劳动部门才就此事作出了不属于因工死亡的认定。
对于这个结果,牟的亲属不服,向泸州市江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劳动部门的认定。2004年1月21日,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请求,维持劳动部门的认定。
牟的亲属不服,又来到泸州市中级法院上诉。2004年2月27日,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和劳动部门的非工伤认定,要求其重新作出认定。
2004年7月8日,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二次作出认定,确认牟成宣的死亡属于“视同工伤”。认定虽然有利于牟方,但却引起了玉河建筑公司的不满。于是,该公司以劳动部门的第二次认定程序违法、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为由,来到江阳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就同一事件,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连续3次,被事件的双方当事人告上了法庭。
11月8日,江阳区法院经过审理,维持了劳动部门的第二次工伤认定。目前,玉河建筑公司尚未表态是否就此判决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