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镇江一房地产开发商在签了卖房合同后却找不到买主了,在登报声明查找不到买主后卖掉了房子,没想到原买主找上门来并将其告上了法庭。日前,经法院调解,该房地产开发商返还原告王先生购房款12万元,并补偿王先生经济损失9.5万元。
今年9月,王先生向法院起诉称,2000年年底与镇江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订立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已交付房款12万元,尚余2万余元约定在房屋交付时付清。合同同时约定,开发公司应当在房屋建成后,通知原告交接房屋。因原告住房并不紧张,合同订立后,没有像一般购房者一样时刻关注房屋建设的进展。2003年上半年,因为一直没有收到开发公司交接房屋的通知,王先生到开发公司打听情况,发现开发公司已经将房屋转卖给了另一购房者,遂起诉要求开发公司返还12万元并赔偿损失共计23余万元。
开发公司接到应诉通知后,感到很冤枉,公司代理人称,因为订立合同时疏忽,公司没有留存王先生的具体联系方法,房屋建成后,一直没有办法通知王先生交接房屋。在其他房屋都已完成交接很长时间后,开发公司在报纸上刊登了通知,要求王先生在15日内到公司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但王先生始终没有出现,所以开发公司才将房屋出售给了另一购房者。法庭上,王先生认为他不可能每天都关注报纸上的通知,所以被告不能以在报纸上刊登了通知就可以免除责任,现在房屋价格飞涨,要购得同样的住房,就要多付10余万元,故坚持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法院受理后,进行了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王先生购房款12万元,并补偿损失9.5万元。(佳木 万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