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太原市小店区法院开审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但本案不简单之处在于,清徐县公安局之所以被牵进本案成第一被告,是因为引发这起交通事故的车辆肇事时,挂的是清徐县公安局的晋O号牌。
酒后逆行国道肇事
2002年11月1日,太原市小店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当晚7时45分,一辆挂着晋OA1176号牌的桑塔纳轿车,行经208国道畜牧所南十字口时,越过中心黄线逆行,与阳城县晋E43188奥迪轿车相撞,双方车辆与人员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与受伤。
小店区交警队于案发当月对本案做出责任认定:晋O车驾驶员赵继忠酒后驾车驶过中线,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阳城晋E车驾驶员赵志凯驾车超速,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与此同时,交警认定的另外一个事实令出事的阳城人大跌眼镜,他们一直认为晋OA是太原市公安局的车,没想到交警称它只是清徐县赵家堡村民赵继忠的私家车,只不过是挂了副公安牌照。交警队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称,这辆桑塔纳车的真实牌照应为晋A64392。
调解失败走上法庭
这起事故中,双方车辆均有损坏,共5人受伤入院。晋O车驾驶员赵继忠受伤入院花费两万余元,他自己刚购买了半年多的新车不仅在事发时受损三万余元,而且在交警队指定的存车场经过两年时间的存放,现在的损失更惨重:车身的发动机居然不易而飞,一只轮胎也不见了。
相比之下,晋城方面的损失就更大了:车物损失费、拖车费、评估费、酒精检测费、医药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2万余元。由于双方争议较大,小店交警历时10个月的调解始终没有成功,2003年8月,交警部门调解宣告失败,阳城方面为了能早日从保险公司拿回赔偿,无奈之下走向法院。
由于赵继忠的车辆出事时挂着清徐县公安局的号牌,公安局在本案中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负连带责任。所以,阳城方面将清徐县公安局作为本案第一被告,赵继忠作为第二被告告上法庭。
自认无辜拒绝到庭
2004年11月15日,阳城方面一行人早早赶到法院,而两被告均未到庭。上午9时许,赵继忠与代理人到庭应诉。审判长向原告出示了清徐县公安局开庭前三日向法庭出示的一份公函。公函告知法庭三件事:清徐县公安局没有一辆晋OA1176号桑塔纳车;挂着晋OA1176号牌的车是该局一辆212警车;该局车辆没有撞人,所以不出庭。
“公安局这份公函既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章,也没有提供法人的身份证明;既不是在法定期限内出示的证据,也不是一份正式的答辩状。”阳城方面代理人王继军、延子文律师在法庭上,指出这份公函有重大瑕疵。
法庭进行缺席审判。赵继忠在庭审时,向法官讲述了这副晋O牌照挂在自己车上的缘由。“212警车在清徐县赵家堡村里放着,我看到这车已报废,遂将晋O牌照从212警车上摘下来挂到自己车上的。”赵的代理人在法庭上反复强调原告起诉公安局是不合法的,既然是赵继忠开车出了事故,就应该由赵承担责任,与公安局没有关系。
经过3个小时的庭审,法庭全部程序进行完毕。双方均同意做出让步进行调解结案。但当原告将要求的赔偿金额下调3万元,降至5万元时,被告一句话:没钱,最多赔两万。
主审本案的民庭史庭长做了大量工作,也没能使被告做出让步。被告的这一态度将原告激怒,再次坚持8万元的赔偿,一分也不能少,公安局负连带责任。法官于是宣布庭审结束,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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