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郭京霞)医药公司向红十字会承诺给予巨额捐款,到后来说话不算数了。日前,市一中院一审判决,北京齐通康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捐赠款人民币500万元。此案是中国红十字会首次因为公益事业捐款不到位引发的诉讼纠纷。
2001年8月14日,通康生物实业(集团)公司和红十字总会签订捐赠协议书。协议约定:通康生物实业(集团)公司捐赠红十字总会500万元用于共同开展“中华骨髓库”的宣传募捐活动,分期捐赠总计2000万元用于“中华骨髓库”总库购置配套设备及资助两个地方红十字会的分库建设。协议生效后,通康生物实业(集团)公司先期拨付启动资金500万元,其他资金按约定逐步落实。双方还约定:红十字总会按规定授予通康生物实业(集团)公司董占义董事长“慈善大使”称号,并允许给予分库冠名权等。北京齐通康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协议书上甲方处盖章,董占义以法定代表人身份签字。
协议签订后,红十字总会于2001年9月13日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接受通康集团爱心捐赠暨慈善大使授予仪式。聘请董占义为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慈善大使”,并授予董占义中国红十字勋章。但此后齐通康公司并未履行协议,也没有任何回音,500万元启动资金始终不见踪影。无奈,红十字总会只好寻求法律解决。
一中院审理认为,齐通康公司和董占义既然盖章签字了,双方签订捐赠协议属公益事业捐赠行为,该协议具有不可撤销性。红十字总会已履行该协议,而齐通康公司却违约。尽管齐通康公司没有到庭应诉,法院仍缺席判北京齐通康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捐赠款500万元。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委托代理人刘安元律师在案件宣判后表示,齐通康公司公开允诺捐款赞助“中华骨髓库”的建设,本身是一件造福于千家万户的好事,但其拒不履行捐款义务,给中国红十字总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此案的胜诉对中国红十字总会社会公益捐款工作给予了极大的支持。网络编辑:刘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