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指出,强奸卖淫女与强奸“良家妇女”同罪
新快报讯 (记者 余亚莲 曹晶晶 通讯员 黄焕葆 王敏)三嫖客与“流莺”谈不拢价钱,干脆来硬的,兽性大发轮奸卖淫女。自以为强奸卖淫女就没事的三人,日前被法院判入狱十多年。
女子张某是长期在天河区麓湖公园一带“企街”的“流莺”。今年2月21日凌晨2时许,河南男子翟×奇(33岁)、高×刚(29岁)、李×军(34岁)意欲寻花问柳,见到张某在此“企街”,大喜,派翟×奇上前谈价钱。孰料双方谈不拢,张某掉头准备走。
这时,翟×奇猛地从后面扼住张某颈部,将其拖向路边的树林。高×刚、李×军早已等候在此。张某见对方人多势众,不敢反抗。3人如饿虎扑食,轮番上阵强行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后经法医鉴定张某伤势属轻微伤)。翟×奇还狠狠威胁张某说:“你不要叫,你要叫我对你不客气!”
满以为奸淫卖淫女就“没事”,3人事毕得意离去。然而张某马上报警,三人就在逃窜途中被执勤巡警抓获。
今年6月24日,3人因涉嫌强奸罪被提起公诉。天河法院审理认为,3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方法在同一时间段内,轮奸妇女,情节恶劣。日前,翟×奇因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高×刚、李×军二人则均获刑10年并被剥夺政治权利3年。律师说法:强奸卖淫女与强奸“良家妇女”同罪
此案的受害者是卖淫女,强奸卖淫女和强奸“良家妇女”在定罪或者量刑上有没有区别?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林育展律师指出:只要是违反了妇女自身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就是强奸行为。被害人的身份一般不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犯罪嫌疑人如果以为“强奸卖淫女不算强奸”,这虽是“法律认识错误”,但并不能否认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强奸,因此强奸卖淫女与强奸“良家妇女”在定罪量刑上没有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