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昨日下午,都匀市人民法院对因高楼抛酒瓶砸伤行人(本报今年8月27日曾作报道)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三住户和两家单位被判赔偿原告罗美医疗费及误工费等共计2518.8元。
今年6月22日中午约1点多钟,罗美抱着仅1岁多的儿子与母亲一道行至都匀小十字糖酒大厦“青蛙店”门口人行道时,被突然从该大厦上面抛下的酒瓶砸中头顶,致罗当场受伤昏迷倒地,怀中的儿子掉在地上吓得哇哇直哭。
后经黔南州第二人民医院诊断,罗为“头皮裂伤伴失血过多”。罗被砸伤后,因无法查清是何人所为,但认为该酒瓶系糖酒大厦抛下,而且该大厦的住户忽视行人安全,随意将杂物乱扔乱抛存在安全隐患,对此应承担民事责任。罗美遂将该大楼临街面的蒋金明等3住户及都匀市糖酒公司等两家单位诉至法庭,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3000元。
法庭审理认为,原告是在几个被告窗户下人行道上被高空坠落的酒瓶所伤,损害事实客观存在。在无法查清具体侵害人的情况下,为保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利,对原告在都匀市糖酒公司楼下人行道被砸伤地点可能垂直抛落酒瓶的楼上住户,应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即除举证证实自己不是侵权人并指出谁是侵权人的人外,都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二、三楼的被告行知书社等因临街面的窗户是封闭式的,能排除其向外抛物的可能性,可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余被告因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未对原告实施侵权行为,且不能指出谁是实施侵害行为的人,应对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庭据此作出了判决。一审判决宣判后,原被告方均表示对判决没有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