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一辆货车在公路上行驶时,司机不但不接受检查,反而撞伤执法人员,冲关逃逸。公安机关对司机和汽车予以拘留和扣押,可司机却不服,将公安局告上了法庭。日前,射洪县法院在公开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
2004年3月5日,新疆石河子市紫泥泉镇个体运输户石某,驾驶一辆装载粉煤的东风货车途经绵渝公路柳树镇百战垭路段时,正遇见遂宁市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在该处设卡对车辆超限运输进行检查,石某不顾执法人员要求停车的手势,加大车速,撞倒执法人员杨河(化名),驾车逃逸,在旁的两名执法人员立即追了上去,很快将石某及东风货车拦截。
案发后,射洪县公安局柳树派出所所长胥勋树接到报警,迅速派民警李志才、刘刚到案发现场展开调查后,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七项规定,作出了第6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石某予以行政拘留12天。因东风货车是该案的重要物证,公安局依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扣押了该东风货车。3月18日,石某在拘留期满后,便到柳树派出所领走了被扣押13天的东风货车。
6月25日,石某向县法院递交了行政诉讼状,将射洪公安局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确认公安局扣押汽车的行政行为无效,并赔偿扣押汽车引起的经济损失。
10月20日,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在调查收集证据过程中,将原告的东风货车扣押的行为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第85条第一款的“在案件中发现的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文件,适用先行登记保存不足以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予以扣押”的规定,因此,公安机关扣押原告货车的行为并无不当,且未超过15天期限,原告称被告的扣押行为违法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县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第一款,作出了射洪县公安局对原告石某的车辆扣押行为合法,本案诉讼费500元由原告负担的判决。
(罗显孝陈胜剑胥学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