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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出台司法解释生活必需品不能查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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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4年11月16日16:54 来源:四川新闻网-遂宁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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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高人民法院14日公布“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该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个司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的8种财产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这8种财产包括: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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