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对选举法和组织法作出了九条(处)的修改,这些修改都与人民群众的政治生活密切相关。同时还作出《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可以肯定,三个决定必将对今后各级的选举工作产生重大影响,为基层民主政治生活注入新的活力。11月上旬,市人大常委会召集几位多年从事选举和人大工作的同志进行座谈,分析三个决定的重要意义,评估可能对全市将来的换届选举工作带来的挑战,商讨积极的应对措施。综合与会同志意见,两部法律的修订和县乡人大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显示出四个方面的特点。
民主建设进一步扩大化
两部法律九条(处)的修订,最突出的一点就是体现了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推进公民政治生活的有序参与。选举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订增加了“预选”规定,去掉“反复酝酿”“讨论”“协商”的提法,更加尊重民意。原来选举出现候选人过多的情况时,往往在酝酿协商过程中,把一些选民联名提出的候选人协商掉,造成实际上的党派、团体推荐候选人与选民联名提出的候选人的不平等。增加“预选”规定,则让不同渠道提出的候选人完全处于平等的竞争地位,通过预选进入下一轮正式选举。新选举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问题。这项规定既可让候选人消除顾虑,鼓励竞争,又保障选民充分的知情权,很好地解决选民要选谁、该选谁的问题。新修订的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增加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基数,这也意味着将有更多更优秀的专职委员,参与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日常工作中,有助于提高民主的参与度,增强人大及其常委会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依法监督的能力。
对代表的保护得到加强
近来各地屡有罢免人大代表案见诸报端,虽确有少数代表仅把代表身份作为一种荣誉,无所作为,不愿作为,因而遭到罢免。但一些敢于作为,愿意作为的代表,在行使职权时,避免不了会触犯某些人的利益,原选举法规定县、乡人大代表,经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提出对该代表的罢免案,由于规定基数偏低,被别有用心者利用,串通足额选民联名,就可罢免掉所谓“捣乱”代表,导致“好代表”遭遇当不长的尴尬。修订后的选举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将罢免县级人大代表,所需原选区选民人数从三十人调整为五十人。很明显,新规定对于鼓励人大代表积极履职,大胆作为,保障代表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规范选举行为 明确界定“贿选”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和与外界交往的不断扩大,政治生活受到经济因素的干扰越来越大,各类选举中的“贿选”现象也越来越多,但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够具体明确,查处与界定“贿选”有很大的难度,也给基层政权建设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新修订的选举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专门定义“贿选”为: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同时规定“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这是第一次以法的形式,对“贿选”作出明确界定,第五十二条还分别对有关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作了列举式的表述。由此不难体会,两部法律的修订旨在,一方面不断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一方面依法规范选举行为,以保证社会经济和基层政权的稳定与发展。
更加注重实际操作性
不久前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所以这次组织法相应作了修改,即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每届任期五年。至此,我国各级人大和政府每届任期已全部统一为五年。原来乡镇人大每届任期为三年,而县以上人大每届任期为五年,县、乡人大换届不能同步,加上村和居委会的选举时有穿插,许多地方几乎年年选情不断,不仅耗费大量人力物力,更让选民产生厌选情绪。组织法的修订,让上下各级人大换届选举可以同步进行,从而大大节约民主政治建设的经济成本,便于各地集中精力,专注组织,进一步提高选民参选热情。《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确定了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同步进行的原则,要求在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工作。具体到岳阳市而言,以往各县(市)区人大和乡镇人大换届没有同步,不便于分类指导,按照换届选举同步原则,各地在2007年底之前也就是下次换届选举可以同步一致,届时全市一盘棋,2007年也有望成为全市的选举年。(湖南省岳阳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