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日前,《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通过了南京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从今天起正式施行。《办法》中明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非法占用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处3000元以下罚款。
《办法》除了规定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应与建设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外,还明确了“各类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是该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建设的义务人”。据介绍,与建设相比,无障碍设施的日常养护也十分重要,已经建成的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管理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指导和提示人们正确使用无障碍设施的文字、图形、标志等。所有权人、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予以及时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如因城市建设或重大社会公益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首先应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要临时占用的,必须征得有关单位同意,并设置警示标志或信号设施。《办法》还强调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公安、市容、城管行政执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