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日报讯 任免权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25年来,涟源市人大常委会的人事监督伴随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发展一路前行,在民主与法制的征程上,留下了一串串深深的足迹。
1980年5月,涟源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设立伊始,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选举、任命,都由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举手表决,有人戏称人大代表只不过是“表决的机器”。后来按照组织法和该市实际情况,常委会制定出人事任免办法,改举手表决为无记名投票表决,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权力取得突破性进展。
从此以后,该市人大常委会在人事任免工作上进行过许多实实在在、富有创新意义的探索和实践。
任前考察测评。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拟任人选的情况进行调查、考察,全面掌握拟任人选执行国家法律法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其德能勤绩情况,为任免干部提供依据。
组织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凡是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先参加法律知识考试,不及格者不得提请任命。
任前经济责任审计。在提请任命前,先听取审计部门对拟任人选的经济责任审计情况汇报,不让任命的干部带“病”上岗,促进拟任人员的勤政廉政建设。
任前供职发言。通过听取拟任人选的发言,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了解到他们的工作经历,任职状况、对任命的态度、任职以后的打算等,使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更具针对性。
颁发任命书。由人大常委会主任向被任命人员当场颁发任命书。此举使人大常委会代表人民庄严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得到彰显,进一步增强了被任命人员的国家意识、法制意识和公仆意识。
开展述职评议。把任前监督延伸到任后监督,把对事的监督与对人的监督结合起来,使人事任免工作更加完善和健全,进一步发挥了人大人事任免工作的职能作用。
(责编:曾国莲 作者:卢鸿福)(稿源:娄底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