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已正式颁布《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行家提醒您,从明年一月一日起——美容美发别忘了“开发票”
细心的消费者也许注意到了,和商务部先前发布的“社会征询草案”相比,本月8日以商务部2004年第19号令名义正式颁布的我国首部《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所作的最大改动和补充是——“(店家)还须向消费者出具相应的消费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所谓“出具相应的消费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就是“开发票”。商务部专家对此的解释是:正规的发票仅是“消费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中的一种,但不管是何种凭证或单据,关键是经营者在提供美容美发服务后都必须不折不扣地做到向消费者出具,以往这方面的规定和监管是“空白”,很不利于消费者的维权护权。
我国的美容美发业年产值已达1680亿元,从业人员多达1200万左右,平均年龄已逐年下降至25.5岁,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仅占4.8%,且90%系民间投资,技术和服务水准参差不齐。为维护顾客的消费权益,经营者除了必须出具消费凭证或服务单据外,经广泛社会征询后修改出台的《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还新制订或强化了如下的“行规”:
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向消费者说明服务价格。对在服务过程中销售的美容美发用品应当明码标价。对所使用的美容美发用品和器械应当向消费者展示,供消费者选择;
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询问消费者的要求,向消费者提供与服务有关的真实信息,对消费者提出的有关产品、服务等方面的问题,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服务中所使用和销售的各种洗发、护发、染发、烫发和洁肤、护肤、彩妆等用品以及相应器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安全卫生的规定和标准,不得使用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推行美容美发业分等定级标准,实行等级评定制度以促进美容美发行业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办法》的经营者可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惩处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均应提请有关部门处罚。
本报记者习慧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