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深圳11月16日电 据《深圳商报》报道,证人出庭作证是刑事审判实现公开、公正的关键因素之一。我国尚未建立证人保护制度,在刑事审判实践中,证人出庭率很低。国内多位专家学者、人大代表呼吁就此立法,但一直未有突破。深圳宝安区检察院日前专门出台《自侦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破解证人保护诸多难题。法律专家称,此举在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尚属首创。
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刚刚出台了全国首个《自侦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此规定被认为是证人保护立法的先声。规定中称,保护的对象主要是检察院办理自侦案件中证人及其近亲属或其他必要保护的人员,保护侧重在事前保护,证人保护启动既可由办案人提起,也可由证人提起,提起后将由公检法或行政部门对其进行保护,如果人身、财产及其他权利受到严重威胁,保护级别将升级为成立证人保护小组,由办案人和司法警察对其进行保护。
规定中还对证人权利予以充分保障:提供的证言记录材料享有阅读权、补充权和改正权;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作证的时间和地点;办案人员不得对证人采取威胁、引诱、欺骗或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干扰证人作证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除直接的人身、财产威胁外,变相的名誉和荣誉权及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障和救济等权利,也被列出防范范围。
如何对证人进行保密也是备受关注的焦点,规定中也对此予以明确:办案人不得披露证人信息材料,不愿公开姓名的作证者,可隐匿其真实情况,也允许以视听材料提供证言。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案卷时,要求隐匿证人信息。宣传报道中不得透露证人的相关信息。同时为保护证人作证的积极性,还规定“污点证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对该规定的出台,业内人士评价认为具有多项突破,是目前国内司法机关在证人保护方面所制定的最为系统和全面的一项制度,如证人保护程序的办案人提出或证人提出而启动:保护随着自侦案件诉讼程序终结的,或证人完成任务并主动提出,合法权益侵害的危险性确已排除的,及证人未能履行作证义务而终止,此前这在国内一直是个空白。
清华大学法学院专门研究刑事诉讼法的易延友博士认为,以规定的形式对证人保护予以规范化,对我国的证人保护有进步意义。但他同时认为,规定中的保护仍是事前保护为主,而对证人的威胁多在事后,这方面的意识仍待加强。他同时也认为,事后保护需要在更广泛的范围进行,而非一个地方检察院力所能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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