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出了偷盗案
2000年,私营企业简阳市沱江电缆厂生意还算红火。这年 11月 10日,该厂又从成都购回了 9件用于加工的铜束线。
11日早上,厂长程其明发现头天才拉回的铜束线有8件(价值11963元)被盗了,便询问职工:“谁在保管断线钳?”有人回答:“是李戈(化名)在保管和使用。”程其明从住在门卫室的李戈处拿了断线钳,与换气扇的钢条断口比了一下,认为是断线钳剪断的钢条,便怀疑是李戈等人内外勾结干的,于是大声说:“是谁偷的?抓到要判刑。”李戈感到自己实在难以说清,一激动就晕倒在地。
程其明叫职工向简阳市公安局平泉派出所报案。经现场勘查,发现电缆厂仓库门锁扣有撬压痕迹,库墙上换气扇圆孔钢条被剪去四分之一,窗外有凌乱的脚印。
厂长“客串”扮“公安”
是谁盗走了铜束线?在公安机关开展侦查的同时,程其明也在狠抓“破案”。他几乎断定,是自己的侄儿阿全(化名)勾结厂内当晚上班的职工李戈、石冰(化名)、邓家魁(化名)、邓劲(化名)一起干的。于是,他从厂里走到附近的侄儿家,想寻找脚印;安排人将李戈、石冰、邓家魁、邓劲4人看管起来:“你们什么也不要做了,就在厂里待着。”并多次找他们谈话,要他们承认是伙同阿全偷的,只要把东西交出来就不追究了。但是,4人均不承认参与了偷铜束线。
“窃贼”自首被刑拘
“功夫不负有心人”,程其明几天的谈话终于有了效果。11月15日上午,邓家魁打电话向派出所投案自首:“是我与李戈一起偷了铜束线。”在公安人员的讯问中,二人供述:是阿全提出偷的,我们在里面把东西递出去,阿全在外面接应,被盗的铜束线藏在阿全家里。
公安机关于当日将阿全抓获,对 3人留置盘问,于次日对 3人刑事拘留。
翻供曝出诬陷案
可是,阿全却始终不承认自己参与了盗窃:“我根本不认识李戈和邓家魁。 11月10日晚上我一直在家。11日听说电缆厂掉了东西,但我不知道是谁偷的。”经查,有证人证实,阿全11月10日晚上一直在家,且在阿全家也没有找到被“藏”的铜束线。
据此可以认为,李戈、邓家魁的供述至少不是完全真实的。经过反复讯问、侦查,案件不仅没有新的进展,反而出现了更多的疑点。
12月10日,李戈、邓家魁翻供了:我们根本就没有偷厂里的东西,是厂长程其明与阿全有气,认为只要把阿全“关”进去,就会“吓”得供述盗窃真相,便要我们“自首”,承认合伙盗窃,过段时间就拿钱把我们保出去,可以继续在厂里上班,关押期间的工资照发,另给每人家里每月100元的生活费,还叫我们编故事就要编圆;原来我们是想要厂长的钱,才同意“自首”的,但关进来后,我们认为确实不能乱说,所以就翻供了。
经核实,石冰、邓劲均证实:程其明确实开出了优惠条件,叫李戈、邓家魁去“自首”,指认阿全里应外合一起偷了铜束线;商量好后,程其明还各拿了50元钱给李戈、邓家魁,另外拿了20元钱买酒和肉,为他们“饯行”壮胆。
在证据发生重大变化和拘留期限就要用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只好于 12月 14日、15日,为3人办理取保候审后释放。之后,李戈、邓家魁离开简阳到外地打工;阿全在被解除取保候审后,依法获得了国家赔偿。
阴谋害人反害己
此后,公安机关对涉嫌诬告陷害的人立案侦查。
面对侦查人员讯问,程其明承认:自己是做了工作要他们去“自首”,每人给了 50元钱,在“自首”时要提到阿全; 2000年11月15日早上,是叫人买了肉给他们几个吃,同时对他们承诺,“自首”的人如果判 1年,厂里给每人每月家里 100元生活补助。
但是,他不承认指使“自首”的人捏造事实、诬告阿全。
因难以找到李戈和邓家魁,公安机关只好等待破案时机。
今年 7月上旬,邓家魁被抓获归案。
经再次核实全部证据,侦查机关确认程其明、邓家魁、李戈(另案处理)已经涉嫌诬告陷害罪。检察机关于8月12日对程其明、邓家魁批准逮捕,于 10月提起公诉。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程其明、邓家魁等人共同故意捏造阿全参与盗窃沱江电缆厂铜束线的犯罪事实,陷害阿全,意图使阿全受到刑事追究,并且致使阿全被错误刑事拘留30日、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1年,其行为已构成了诬告陷害罪;程其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邓家魁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邓家魁在实施诬告陷害的犯罪行为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诬告陷害的犯罪事实,并如实供述了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于11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诬告陷害罪对程其明、邓家魁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3年、 1年 6个月。
陈珍建杨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