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北京林业发展的决定》(京发[2004]5号)精神,全面提高本市森林火灾综合防控能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增强森林防火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近几年来,本市加快了森林防火专业化、正规化、现代化建设,森林火灾的综合防控和扑救能力得到增强,但森林防火工作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野外火源管理难度大,林区火灾隐患增多;一些乡镇、村和有林单位护林责任落实得不好;预警监测、交通通讯、扑救指挥等基础设施建设还需加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数量不足,装备也待改善。
随着实施“绿色奥运”,本市生态建设进程加快,森林面积不断扩大,防火任务日益艰巨。森林防火工作事关森林和生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首都的形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增强森林防火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切实抓好森林防火工作,为加快首都生态建设和林业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保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积极开展工作。要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动员群众,使“护林防火、人人有责”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真正建立起政府全面负责、部门齐抓共管、群众广泛参与、社会积极支持的森林防火工作机制,努力防止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
二、健全组织体系,进一步提高森林防火工作管理水平
进一步完善市、区县及乡镇三级森林防火组织机构,形成健全稳定、高效精干、信息畅通、反应快捷、保障有力的组织指挥体系。加强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建设,特别是山区并乡建镇后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加快市、区县两级森林防火指挥中心正规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市森林防火预警监测中心的功能,有条件的区县要设立森林防火预警监测中心。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积极改善警用装备和设施条件。
加强培训和规范化管理。建立森林防火分级培训和轮训制度,分批对森林防火机构工作人员、重点乡镇和国有林场领导、林业站长和防火技术骨干以及森林消防队员、护林员、巡查队员进行防火业务、扑火技术以及安全自救等方面的培训。林区各单位、乡镇、村要对各自责任区内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完善扑火指挥工作规范,健全专职指挥员培训任职考核、森林火灾报告等制度,促进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加强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森林火灾扑救能力
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是扑救森林火灾的主力军,要进一步加强市、区县、乡镇和重点有林单位专业森林消防队建设。按半小时内到达火场的要求布防,新建一批专业森林消防队,根据实际需要逐步扩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规模,改善装备,规范管理,提高战斗力。重点增加边远山区的扑救力量,特别是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以森林景观为主的风景旅游区,以及国家和本市确定的生态公益林区的重点乡镇,都要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积极探索开展航空护林灭火工作,利用直升飞机进行巡护、运输、空中直接灭火。
四、增加投入,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要建立稳定的森林防火投入机制,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经费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纳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加强森林防火资金的使用管理和审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继续加强森林防火预警监测、交通通讯、信息管理、林火阻隔、扑救指挥等系统的建设,进一步提升森林防火现代化水平。完善防火通讯网,着力解决无线通讯设施老化、数量少、不配套等问题,建立一批无线通讯差转台或中继站,配置卫星电话,每个区县配备移动通讯车辆,确保监测网络、报火渠道、扑火指挥的通讯畅通。改善防火交通设施,增加森林消防专用车辆,在重点地区规划修建防火公路,保证扑火道路畅通。加强林火阻隔带的规划和建设,完善林火阻隔系统。加强林火监控设施建设,在重点地区增加视频监控设备,改造和新建防火瞭望塔,使全市防火瞭望监控面达到90%以上。继续加强市、区县两级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建设,完善设施,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一步提高指挥调度功能。
五、加强监督检查,推进依法防火
采取严格措施,切实加强野外火源控制和安全用火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严格禁止烧荒燎地边、吸烟乱扔烟头、烧香烧纸等违法用火行为。采取山头瞭望、护林员值守、区域巡逻检查等方式,利用卫星监测和视频监控等手段,逐步形成高空监测、山头监控、地面巡逻值守的立体式林火监控网。
进一步落实护林和巡查队伍。各区县要建立稳定的森林防火巡查队和护林员队伍,保证上岗到位,切实履行护林防火职责。实施山区集体生态林补偿机制的区县,要认真落实生态林管护要求,保证森林防火期内管护人员上岗到位,把责任落实到山头地块。
加大检查和执法力度。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检查,突出查找存在的问题,查找责任落实、措施到位、隐患整改情况。加强对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以森林景观为主的风景旅游区和其他重点火险区的检查,督促落实各项责任和措施,及时消除各种火灾隐患。森林防火执法和监督工作要做到“五不放过”,即:隐患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造成火灾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护林值班人员缺岗失职不放过、迟报瞒报火灾不放过。各级森林公安机关要加大对违法用火行为的管制和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各区县之间,与周边省市之间,要强化和完善联防体系,积极开展联防工作。
六、积极组织,科学扑救
各级政府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加强值班,确保通讯畅通。储备足够的森林防火物资和装备,加强专业森林消防队的训练和管理,全天备勤,随时待命。严格执行火情报告制度,遇有火情,必须迅速向上级政府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报告,不得迟报、瞒报。
按照本市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全市森林火灾扑救专项应急预案,明确各级政府、相关机构及有林单位的责任,指导和规范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也要编制响应预案,经常进行实战演练。扑救森林火灾,要坚持“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的原则,以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力,充分依靠驻京部队和武警官兵的力量。要积极研究应用科学扑救的手段和措施,把保证人员安全放在扑救指挥工作的首位。严禁组织老、弱、病、残、幼参加森林扑火。
七、强化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责任
森林防火工作由各级政府负责,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层层落实责任。一要全面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二要落实专门机构的监管责任。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快速联动。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森林消防监督和管理职能,强化监督机制,预防扑救时按责任分工抓,造成火灾和损失的按责任分工查。三要实行区域管护责任制。国有林场、有林单位和村对森林防火工作负直接管理的责任,要签定责任书,建立岗位责任制,把责任具体落实到人和地块。
要加强监督检查。对领导得力、措施落实、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失职、渎职或森林防火责任制不落实引起森林火灾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二○○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