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始末:2001年4月9日:25名收容者被烧死在遣送车中
庭审回顾:2004年3月:烧死25人案一审开庭 亲属申请赔偿曾遭拒
2004年8月:收容车内烧死25人案二审 死者未履行救火义务?
●3年前25名被收容人员葬身火海
●3年后法院终审判处被告向11名死者家属各支付18.7万
“我们终于赢了,一年半的申请国家赔偿官司终于结束了,儿子在天之灵也可以得到告慰了”。前天,家在河北的祁景令夫妇,接到代理律师汪秋萍关于“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的电话后抱头而泣。
祁景令夫妇的儿子祁文正在2001年海丰“4·9”收容遣送车失火事件中丧生,汪秋萍是他们所请的代理申请国家赔偿的律师。和他们一样,委托汪律师代理国家赔偿的还有另外10户人家。这些人的共同点,在于他们都是海丰“4·9”收容遣送车失火事件中死者的亲属。
在这份终审判决书上,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是维持原判,这也就意味着汕尾市民政局将在接到这个判决的10天内,向提出国家赔偿的11名死者家属分别支付18.7万元的行政赔偿。
事件回放:遣送车途中起火 25人无一逃生
2001年4月9日,一辆车牌号为粤ND0323的收容遣送车(中巴)载着25个被收容遣送的人员开往广州。负责遣送25名被收容人员的是海丰收容站的职工戴剑辉和巫允钦。
“粤ND0323”并不是普通的中巴,而是一辆经过改装过的“收容遣送车”。这辆1998年10月购买的中巴在上牌之前,就按照站长施养鸿等领导的意思进行了改装:窗户上加了不锈钢的栅栏。在车厢与驾驶室之间,加了一道不锈钢推拉开关的隔离门,也称“侧拉门”。被收容人员上车时,先通过驾驶室,再进入“侧拉门”后的车厢。
当日上午10时40分,开到深汕高速公路B线60公里处(在惠东县境内)时,车子突然起火了。
戴剑辉发现车厢里冒了烟后,走到“侧拉门”前喊了句:“是谁放的火?赶快自己灭掉,要不然就报警,把你们全部送到公安局去”后就没有再理。
在减速行驶约100米后,司机施长成看到火越烧越大,就停下了车,拿了一支灭火器,和戴剑辉一起下车,跑到车右侧的窗口去灭火。由于车窗内扣式玻璃关着,无法打开,两人又返回车内,用灭火器从栅栏门上部往里喷。但是,“距离太远,加上里面的人都站起来往前涌,灭火器喷不到而灭不了火”。
于是,施长成又在车上找了把铁锤,打碎车门侧面的玻璃,用灭火器往里喷,但是“火势比较大,加上灭火器里所剩药剂不多,喷一下就喷完了”,此后施长成和戴剑辉又到路上拦车去求救。
起火18分钟后,得到领导指示的巫允钦松开了松紧带,并打开了侧拉门的锁头,但是此时“火猛烟浓,被遣送人员往侧拉门挤”,侧拉门已经拉不开了,在烟火延伸至驾驶室以后,他们放弃了抢救。
消防队员是11时40分赶到现场后,发现车已经基本烧毁,可燃物也基本燃烧完毕,在车厢的前部,“堆叠有许多烧焦的尸体,大量浓烟从窗口往外冒”。25名被收容人员无一生还,被烧死的人中,最大的30多岁,最小的只有19岁,分别来自黑龙江、河北、湖南、四川、陕西5省。
责任处理:两名收容站职工 被判玩忽职守罪
“4·9”事故很快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省、市民政、公安、消防等部门随后组成了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最后认定起火的原因是:由于坐在车后室内右侧后数第二排的“三无”人员纵火,引燃了车内可燃物所致。
负责遣送的海丰收容站职工巫允钦、戴剑辉后来被控玩忽职守罪。根据海丰县人民法院有关案卷所述,“被告人巫允钦、戴剑辉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及时将车内人员解救出来,延误了扑救时机,造成25名被遣送的‘三无’人员被烧死,车辆被烧毁的严重后果”。
2001年12月此案一审,2002年经过再审,巫允钦、戴剑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由于司机施长成是临时工,法定职责只是开车,他后来没有受到玩忽职守的指控。
时任海丰县民政局局长李新和副局长黎祥流受到党政处分,海丰收容站指导员黄希饶、遣送组副组长李铁南和李惠池被行政记大过。
而收容站站长施养鸿,则以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施养鸿被判刑的主要理由是:未报有关部门批准自行改装车辆,安全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在“4·9”事故中,没有严格进行安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