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中旬开始,全国公安机关掀起了声势浩大的清剿网络色情专项行动,目前已经取得初步成果,有效地遏制了网络色情犯罪发展蔓延的势头。但是,净化网络空间单靠专项行动还远远不够,如果缺乏相应的长效机制,网络色情活动就很容易反弹。因此,打击网络色情更重要的是完善相关的立法,健全和完善查处措施,提高对网络色情犯罪证据的收集能力。在此,笔者要讨论的是,如何充分利用电子证据,来打击网络色情犯罪。
以往,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也多次开展过打击网络色情的各种行动,但是收效似乎并不太大,基本表现为对色情网站的“滤、堵、封”,过一段时间,又死灰复燃,这很大程度上在于收集和认定网络色情犯罪的证据方面存在缺失,也就是对这一犯罪行为的电子证据收集不够。
在传统的犯罪案件中,司法机关主要依靠各式人证与物证来定案,而在大量表现为以电子为媒介的计算机形式的犯罪中,人证、物证、书证虽然仍然重要,但是电子证据的作用却是不可缺失的。
同传统证据相比,网络空间的电子证据有着鲜明的特色。它不像人证或者物证那样直观形象,而是虚拟、抽象,难以捕捉。无论是在保存、传播,还是感知方式上,这种证据都同传统证据有所不同,它同电子设备、电子介质须臾不可分离,而且极易受到难以察觉的篡改或破坏。总的来说,网络色情属于以电子为媒介的计算机犯罪,必须依靠电子证据的力量来加以惩处。而从另外一个意义上说,打击网络色情犯罪无疑也是电子证据大显身手的舞台。
面对形形色色的网络色情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只有通过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上传的色情数码资料、淫秽网站IP地址、电子聊天记录、电子公告牌记录、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记录和其他相关的电子证据,确定犯罪事实,依法惩治犯罪嫌疑人,这才是净化网络空间的治本之策。因此,在时代飞速发展的今天,在打击犯罪的手段上,在收集证据的方式上,在证据采信的理念上,我们都需要把目光转向“电子证据”这一新的制胜法宝上,充分发挥其独特作用,有效打击网络犯罪。
首先,应当加快电子证据立法的步伐,构建切实可行的电子证据规则,为惩治网络色情犯罪锻造法律利器。我国目前在电子证据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上,都存在一定的盲区,不论是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还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部门性规章,几乎都没有明确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就是在涉及电子证据的极个别条款中,也缺乏可操作性,根本不能满足实际办案的需要。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9月6日起开始施行。这一司法解释为严厉打淫秽网站和色情声讯台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相信它必将有力地促进打击网络色情犯罪的行动。
其次,要充分运用各种高科技手段,不断健全和完善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司法机关收集、固定、识别、运用电子证据的手段和措施,对网络犯罪的证据发现得了,提取、固定得住。
第三,要不断提高公安民警的科技素质,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如前所述,网络色情犯罪也是一种高科技犯罪,犯罪嫌疑人大都是一些对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比较有研究的人,因而办案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就亟待提高。目前,应当抓住公安机关开展大练兵的良好契机,普遍开展一次科技练兵活动,提高公安民警收集、使用电子证据的的科技素质,更好地同网络犯罪作斗争。
陈永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