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表兄向表弟借钱,双方约定月息20%,当表弟把表兄告上法庭索要利息时,却没有被法院认定。11月17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该判例。新闻事件
2000年9月10日,要做买卖的魏吉找表弟魏立借款6万元,并写了欠条,约定年息20%,期限一年。2001年4月2日,魏吉又借了7.5万元,约定月息20%,期限6个月。到了还款日,魏吉没有兑现承诺,只还了8万元,双方约定按先利后本原则还款。由于利息纠纷,魏立将魏吉告上法庭。
市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年利率为5.58%,四倍为22.32%。所以双方约定的年息20%的利率受法律保护。但双方约定月息20%的利率,由于年息为240%,已超出国家规定的利率,所以超出部分的利率不予保护。法院认为,魏吉除正常返还本金外,第一笔借款所欠本金的利息应按年息20%计算,第二笔借款7.5万本金的利息,应按年息22.32%计算。法官说法
主审此案的民一庭法官董莉称: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利率一定不要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否则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另外,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法律上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双方借款如有利息约定,一定要在合同上写明。(周贤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