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博士生在学校被校外人员杀害,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昨(18)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被害学生家长状告学校一案,引人关注。
争议焦点一:
周鹏是否在读并形成住宿合同关系?
原告方被害学生家长认为,2002年8月14日15时,刚从成都理工大学硕士毕业考上同校博士研究生的周鹏,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期内,在学校分配的寝室内被一校外人员残忍杀死。案发地位于校园内,校门门卫负有严格审查进出人员的责任;周鹏住在学校宿舍,缴纳了住宿费,与学校形成了住宿合同关系,校方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明显过错,应赔偿死亡补偿费30万元、精神损失费20万元。
被告方成都理工大学委托代理人认为,周鹏被害时正是假期,当时周鹏硕士已经毕业,而博士还没有开学,不能算该校的在读博士生,也没有证据证明他已经交纳了住宿费用,只是学校为其提供了存放行李的房间,双方并不形成有偿住宿关系,学校对被害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二:
原告方的诉讼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今年8月19日,被害学生家长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成都理工大学赔偿死亡补偿费30万元、精神损失费20万元。
被告代理人提出,《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为一年。因此,此次原告方的诉讼已经超过了规定的诉讼时效期。
针对诉讼时效问题,双方展开激烈庭辩。原告方认为,由于案发后,公安机关和法院一直在侦查和审理此案,影响了原告方调查取证和及时主张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于有“客观障碍”的可以延期。而被告方则认为,公安机关和法院的侦查及审判,并不影响原告主张权利,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客观障碍”。
近两个小时的论辩后,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开庭再审。(本报记者宋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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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徐鹏考入成都理工大学。2001年2月,与本校比他低年级的女生茅某确定恋爱关系。当年,徐鹏毕业后回到山西工作。徐、茅二人经常打电话联系。
2002年5月,茅以家人不同意为由,向徐提出分手,徐勉强同意。同年6月,徐得知茅同自己分手是因同该校博士研究生周鹏谈恋爱所致,十分愤怒,打电话给茅,提出不愿分手,并威胁将对周鹏不利。同年8月11日,徐鹏带着两把尖刀,从山西赶至成都。8月14日下午1时许,徐带刀来到理工大学,恰好在家属区大门处遇到周和茅。随后茅离开。
茅走开后,徐问周是不是真的和茅住在一起,周说没有。徐提出到周住处看一看,以证实此事。周答应了,两人遂一起来到校内周的住处。徐发现阳台上晾了一条裙子,正是茅的,怀疑茅已与周同居,杀人恶念顿生,突然抽出尖刀,刺向周鹏腹部,周鹏大叫起来。徐鹏紧紧抓住周鹏,将其拖到屋里推倒在地,死死卡住脖子,挥刀一阵猛刺。
当茅某赶到时,惨案已经不可挽回地发生,周鹏被杀身亡,前男友徐鹏成了杀人凶手。
2003年8月22日,徐鹏被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赔偿受害者家属经济损失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