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不再控制农民工工资
●将设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企业克扣工资三年内不得进入建筑市场
11月18日,记者从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省劳动部门正在会同建设部门制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并将很快发布执行。
管理办法规定,今后,建筑业企业要把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而不是通过“包工头”或其他组织和个人转发。同时规定,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农民工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发放等。工期不足一个月的,建筑企业应在工程完成的一周内,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附带连带责任,要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管理办法还规定,我省计划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或建筑业企业要在当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账户中存储余额不得低于投标总价的2%,并实行专款专用。在项目法人因拖欠工程款或建筑业企业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由当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从保障金中支付。对于拒不存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项目法人和建筑业企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其开工或暂停其施工。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要记入建筑企业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克扣工资的企业三年内不得进入建筑市场。田丰( 沈阳日报)
开发商把工资款给了包工头,包工头卷钱跑了,民工又来找开发商。这样的“罗圈架”经常出现在欠薪案件中。11月18日,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辽宁省正在针对这种现象制定政策:今后建筑业企业要把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
工资直接发到民工手里
据介绍,辽宁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已经起草完毕,正在由建设部门会签,将在月底前正式实施。“办法”提出,要改变建筑企业通过“二包”将工资转发给农民工的惯例。对与建筑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办法”还要求,企业要通过集体协商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全体农民工。企业支付工资的日期应该按照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被欠工程款,民工不能“受屈”
“办法”对企业发放工资的时间提出明确规定:建筑企业应该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且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发放。工期不满一个月的,企业要在完工一周内全额发放工资。“办法”还规定,如果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附带连带责任,要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如果企业工程款被拖欠导致欠薪,在企业追回工程款后,应优先用于给农民工开支。
欠薪企业要上“黑名单”
“办法”要求,企业出现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要记入建筑企业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有欠薪记录的企业将被严禁列入建设企业目录。外地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三年内不得进入当地建筑市场。工资保障金开工前先存好
记者获悉,为从源头上避免出现农民工欠薪事件,我省正计划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或建筑业企业要在当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账户中保障金存储余额不得低于投标总价的2%。
当项目法人因拖欠工程款或建筑业企业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农民工的工资将由“保障金”支付。
( 沈阳晚报 朱峰)
转自搜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