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2001年8月31日
《中国青年报》发表了题为《揭开刘涌保护伞:干爹干妈和姘头》的文章。这篇署名“徐迅雷”的文章写道,刘涌的“保护伞”最直接的是3个人:……市中级法院副院长焦玫瑰则是他的“姘头”。
2003年
焦玫瑰,沈阳市原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2003年在沈阳“慕马案”中落马,被判处13年零6个月徒刑。焦玫瑰在任职期间收受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头目刘涌等人财物。
2004年7月6日
焦玫瑰在狱中起诉《中国青年报》,要求报社登报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万元。7月6日,东城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2004年11月17日
东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中青报表示愿意登报致歉。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律师称“姘头说”给焦严重打击
11月17日,这桩名誉权诉讼案在京城众多媒体的关注中开庭,焦玫瑰本人虽然在服刑不能亲自到场,但她的两个姐姐和丈夫都由大连赶到北京来“助阵”。焦玫瑰的两位代理律师更是在法庭上以情动人,先说焦玫瑰看到“姘头说”后受到严重打击,此后代理人强调,作为一名服刑人员,焦玫瑰已经受到了刑事上的处罚,但没有人可以因此随意对其进行侮辱。
就服刑人员打官司这一较为“新鲜”的案件,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民法学专家杨立新教授,请杨教授谈谈各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维护名誉权 提起侵权之诉
焦玫瑰何许人也?她是沈阳市原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2003年,她在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原副市长马向东等16人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落马。
焦玫瑰落马后,服刑期间在狱中看到有当地媒体将自己称作刘涌的“姘头”,遂开始了维护自己名誉权的诉讼。而从该诉讼中焦玫瑰发现,《中国青年报》在2001年8月31日刊登的题为《揭开刘涌保护伞:干爹干妈和姘头》的文章中就曾写道:“刘涌是如何‘荣任’人大代表的?关键之处,绝不在于他有良好的群众基础,而在于他头上有‘优质’的‘保护伞’。刘涌的‘保护伞’最直接的是3个人:原沈阳市检察院检察长刘实是刘涌的‘干爹’,和平区劳动局副局长高明贤是‘干妈’,市中级法院副院长焦玫瑰则是他的‘姘头’。”
此后焦玫瑰委托代理人就名誉权受损为由对《中国青年报》提起了侵权之诉,今年7月9日,东城区法院受理了该案。
是特权还是普遍权利?
人们对服刑人员的概念是在高墙之内,与世隔绝。所以许多人都问:是不是因为原来的身份,所以焦玫瑰在监狱也能打官司?杨教授对这一说法马上予以了否定,并表示基本上所有的服刑人员都可以像焦玫瑰一样打这样的官司。
杨教授解释说,因为名誉权属于公民民事权利的一种,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权利,即使是因为犯罪被判刑的服刑人员,法律也只是剥夺其人身自由这一项民事权利,而作为公民具备的与自己利益相关的其他权利还是存在的,如人格权、名誉权、财产权等等。一旦服刑人员发现自己这些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家属请代理律师“一边坐牢,一边打官司”。
服刑人员有没有政治权利?
除了被剥夺人身自由,服刑人员享有其他的民事权利,但是不是也享有政治权利呢?杨教授表示,政治权利属于公民的“公权利”,是国家赋予公民的,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各项权利,是否具备政治权利要看法院对服刑人员所作的判决,判决中没有注明“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人员就还具备政治权利。
而针对国际上经常提到的“人权”,杨教授表示这涉及的范围特别广,基本上是指作为人普遍拥有的权利,从概念上说,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都被包括在其中。
该名誉权案可能对被告不利
该案法院当庭并没有作出判决。杨教授表示,法律定夺被告是否侵权有三项标准,就本案来说,首先,焦玫瑰系刘涌姘头一说是否属于虚假事实(如非虚假事实,那么中青报一方有义务证明该事实是真实的)。
其次,被告方是否对虚假事实进行了公布,也就是使除双方以外的第三方知晓这一虚假事实。从现在来看,文章已经刊登,不言自明。
最后,就是被告方是否存在过错。而所谓过错,一是故意,即明知事实是假的还进行公布传播;二是过失,即能够避免损害的发生却由于疏忽而没有避免。从庭审来看,虽然中青报有证据证明引发官司的文章作者并非该报社记者,但高法在1989年的司法解释中就有报社对刊登文章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的要求。
因此,从判断侵犯名誉权的标准和双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来看,该案很可能对中青报一方不利。本版文并摄/本报记者 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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