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深圳的吴先生2001年在深圳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2003年续保时却发现保险公司在没有通知自己的情况下,擅自提高了保险费,于是他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11月上旬,深圳市罗湖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败诉,应退还多收消费者的150元保险费。
据了解,2001年7月,吴先生购买了深圳某保险公司的“综合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费为249元。2001年、2002年,保险公司都在吴先生的账户上划款收取保险金,事后也寄来了发票和《完成续保通知书》。2003年8月,吴先生收到当年保险费发票,却发现上面金额为399元,比合同约定的多出了150元。吴先生认为,保险公司擅自变更保险费用,违反了保险合同约定,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罗湖区法院审理认为,2001年7月,吴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有效期为一年,2002年7月,双方没有重新签订合同,但被告通过银行收取了原告249元保险费,并向原告发出《完成续保通知书》,这一行为应该视为双方按2001年7月签订的合同履行。所以,2003年7月,当双方仍没有重新签订保险合同却要续保时,应该按照原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条款履行。但被告在没有向原告作出任何通知的情况下,通过银行多收取了原告150元保险费,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因此应返还原告保险费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