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消费纠纷时,消费者与商家的售后服务部门进行沟通,被对方全程电话录音。有的录音在事前有语音提示,有的则没有提示,实际上是偷录。那么商家偷录是否合法?偷录对于消费者维权和解决消费纠纷有何影响?本报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偷录对于维权有不利影响
日前,李女士到本报辽宁记者站投诉称,2002年她花7万多元购买了某品牌的等离子电视机,今年5月,电视机突然倒地,显示屏摔破了,显示屏后面的一根支架断裂。李女士认为,显示屏倾倒是由于支架断裂所致,而该品牌售后服务部门称是李女士自己的因素造成的。记者随同李女士到该品牌电视机售后服务部门采访时,对方出示了一份自己公司做出的有关显示屏倾倒的技术分析报告,而后播放了李女士与售后服务部门的3次电话录音,指出消费者有过激之处。该负责人态度坚决:“李女士想更换,该花的钱一分也不能少花!”
记者问该负责人:“为什么录音前不加提示,采取偷录的方式对消费者公平吗?”对方辩称:“当时不是录顾客而是录自己人的服务态度,而且这种方式在家电售后服务部门中应用很普遍。”
李女士则认为,如果商家单纯为提高服务质量,为何不将录音交给顾客,作为日后验证是否自己有违承诺的凭证?偷录的真实目的不能不令人产生怀疑。
据记者了解,许多消费者没注意到或是干脆就不知道,售后服务部门在与自己沟通时,正在全程录音。如果消费者能始终心平气和地与对方交流,尚好,假如消费者不满对方处理方式,火冒三丈,言语出格,那恰好授人以柄,商家可能在处理纠纷时抛出这枚“重磅炸弹”,不仅令消费者十分尴尬,也对维权产生不利影响。
录音可作为间接证据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自2002年4月1日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只要在没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取得的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经过查证属实,都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一方当事人提出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此外,对如何认定录音证据的合法有效也有一系列的具体条款。由此可见,对公民私自制作录音作为证据已经给予了法律上的认可。
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韩春红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录音作为法律认可的间接证据,虽不能单独使用,但与其他间接证据能形成证据链,在庭审中经过质证,是会发挥证据的效力。因此,消费者对此一定要给予高度重视。
辽宁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副主任滕世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强调,售后服务部门在录音前最好对消费者尽到告知义务,而消费者也要注意依法维权,与商家沟通时尽量保持理智。消费者一时说出某些不理智的言语,可能对今后维权产生不利影响。
偷录有悖售后服务宗旨
接受记者采访的许多消费者认为,尽管在没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商家取得的录音资料、录像资料是合法的,但是商家这种行为与售后服务部门服务消费者的宗旨相违背,对消费者也显失公平。因为发生消费纠纷后,消费者可能情绪比较激动,消费者是处于一种被动之中。而做好售后服务是关系到企业兴衰的大事,是积极服务还是消极对抗,是将消费者真诚视为上帝还是潜在的“敌人”,商家应理清关系。
一些消费者还认为,商家大可不必偷录与消费者的对话,即便不同意消费者的赔偿请求,商家也完全可以告知消费者,采取其他途径解决消费纠纷。
对此,不少从事售后服务的人士还是有清醒认识的。一位多年从事售后服务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售后服务这活儿不好干,没事儿消费者不会找上门来,找上门来的大大小小都是“麻烦”。售后服务做好了,可以树立企业形象,做不好别说树形象,就连企业原有形象都会被一同毁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