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1月18日公布的消息,截至10月底,在全国超期羁押的289人中,广东省179人,河北省54人,山西省22人。三省超期羁押人数总和占全国超押人员的88.2%。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于10月派出3个工作组对广东省、河北省、山西省的超期羁押问题进行实地督办。从11月1日开始,对三省纠正预防超期羁押情况实行周报制度,推动相关工作开展。
昨日,省检察院和省高级法院在向省人大常委会汇报有关纠正和清理超期羁押情况时,分析了广东超期羁押情况较多的原因,目前广东各级法院审判力量严重不足,有的地方甚至晚上要加班开庭审理案件。
据省检察院分析,广东超期羁押问题突出有6方面原因:
第一,案件多,办案力量相对不足。广东外来人口多,是刑事案件的高发地区,大要案、流窜作案日益增多,公、检、法办理的跨地区、跨省份的案件显著增多,依据常住人口配备办案力量的编制管理办法使广东政法部门干警力量相对不足的问题非常突出,干警超负荷工作的现象普遍存在,客观上造成了一些超期羁押现象。审判机关所采取的借调方式无从制度上有效解决因人力不足造成的超期羁押现象。
第二,换押制度不落实以及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现行的“谁收案,谁换押”的换押方法,由于办案部门缺乏办理换押手续的主动性,在广东部分地区并未得到有效执行。还有司法文书送达不及时,导致变更强制措施、延长羁押期限及已审结的案件被统计为超期羁押,降低了清理纠正超期案件的效率。
第三,超期羁押认定标准还不统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期羁押的认定和统计方法,全省法院系统对请示、协调、核查证据、补证等案件不计算审判期限,不列入超期羁押的认定范围。这一认定和统计标准目前仍未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明确认可,影响了公检法各部门纠防超期羁押工作的统一开展。
第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请示、协调程序有待进一步规范。目前,立法应从保障司法公正的角度,对案件的请示和协调程序作出合理规定,明确请示的部门,根据不同的请示、协调内容确定相应的期限,消除法外程序造成的外来干预,减少超期羁押。
第五,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制度难以得到有效适用。目前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其他强制措施的配套规定并不完善,难以实践中得到有效执行,办案部门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串供、翻供,不敢轻易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措施,使检察纠正超期羁押的方式更加局限。
第六,超期羁押长效机制建设仍显滞后。广东省的纠防超期羁押长效工作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仍显滞后,不能从制度上抑制超期羁押案件的产生,“边清边超”、“前清后超”的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
看守所在押量剧增
广东省公安厅昨日在向省人大常委会汇报时透露,今年全省看守所月均在押量已达7.4万人,关押量较去年上升了近5000人,看守所建设速度大大低于关押量增长速度,一些看守所在押人员严重超量,存在很大安全隐患。今年11月15日下午,乐昌市看守所6间旧监室的外墙、顶部突然出现裂缝,墙体下沉,监室门变形,随时都有崩塌的可能,经乐昌市房屋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一级危房,该市公安局当天下午即紧急将在押人员转移,确保在押人员安全。(记者李桂文通讯员任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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