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红研)一支花了1258元从药店购买的野山参,后被鉴定出并不是野生山参,消费者大感上当,诉至法院,要求药店按照“假一赔十”的承诺作出赔偿。昨天下午,红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今年10月21日,其在本市某药业有限公司第26店挑选了一支野山参,以1258元的价格买下,后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了朋友的父亲。原告的朋友发现这支人参有假,多处是用胶粘合的。原告十分气愤,便找到药店交涉。药店称,原告可以拿着人参去做鉴定,如果是假的愿意负责。在打听到检验人参真假的权威部门是吉林延吉市的国家参茸产品监督检验中心后,原告于10月23日北上去了延吉市。检验结果证明被检验的人参“不是生晒野山参”。有关人士还告诉原告这种参的价格其实很低。原告返津后再次与药店交涉,但未果。由此成讼。
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购买野山参款1258元,履行“假一赔十”的承诺,赔偿12580元,并承担去延吉检验的所有费用,同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方辩称,既然药店敢于承诺“假一赔十”,就不会卖假药。被告对原告拿去鉴定的人参提出质疑,表示不能确定这支人参就是自己药店卖出的。
庭审进行了近一个小时,因为缺失有关必要的证据材料等,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