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某犯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被判刑四年半
本报讯 开着“皇冠”轿车、手持“省公安厅证件”、腰间别着手铐———一伙既抓“毒贩”、又端“淫窝”,甚至还收取“保释费”的“公安人员”终于原形毕露———团伙成员孔某因冒充警察犯勒索和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半。
今年4月10日晚7时许,市民梁某下班经过广州市工业大道一公共汽车站时,被两个留平头、持“省公安厅证件”、自称是“省公安厅工作人员”的男子拖进一辆“皇冠”小轿车,并被手铐反锁双手。车上还有两男子,说怀疑梁某是“贩毒人员”,要其“交待同伙”,一番拳打脚踢之后,一伙人还把车开到黄华路省公安厅附近,恐吓梁“不说就要坐牢”。见实在“审讯”不出什么,那些人逼梁某交5000元“保释”,梁向岳母借了3000元“埋单”后才得以脱身。
4月26日下午,被害人邹某接到刚认识不久的“阿平”的电话,约他到“阿平”的暂住处海珠区江南西路青葵大街。一进屋,只见有6女4男在大厅看电视,邹某就坐在木凳上。这时,从门外冲进一伙人,其中一男子出示了证件,说是公安局的,称他们在卖淫嫖娼,要带走,否则要“罚款”。邹某说没有钱,那男子则要求其打电话向朋友借。于是邹某和另两人被带上一辆小车,走了约10分钟,一人的手铐被打开下车,邹某则被带到江湾大桥桥底准备收其朋友邓某带来的钱。邓某到了之后,问男子是哪个公安局的,有无证件,那男子神情紧张,邓某等怀疑是假警察,将其合力按倒。此人便是被告人孔某。
海珠区法院日前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判处孔某有期徒刑四年半,并处罚金5000元。孔某不服向广州中院提出上诉,其辩护人认为:孔某的两次行为均应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不是敲诈勒索和抢劫两罪,请求改判并适用缓刑。广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事实认定准确,量刑合适。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梁克毅 邬耀广 李中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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