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离婚时,女方曾声明“自愿放弃一切财产”;离婚后,面临将要被前夫赶出家门的窘境,女方决定与之对簿公堂,为孩子的抚养权和自己的居住权据理力争。昨天上午,下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3年10月,韦军和尹燕因感情破裂,结束了他们10来年的婚姻历程。办理离婚手续时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女方自愿放弃一切财产,而11岁的女儿则由男方抚养。此外,由于离婚后尹燕没有固定住所,因而双方口头约定分室而居。
他们住在一面积不足40平米的公房里,由男方婚前承租,离异后双方共同交房租。然而不久,韦军新交一女友,便想请前妻出门。而尹燕不满韦军向来对女儿不闻不问,矛盾升级。尹燕的代理人南京金路律师事务所徐军律师认为,首先,在生效的离婚协议书中,并没有涉及双方离婚后对该房屋具体使用和居住上的分配。其次,两人离婚时并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双方无权对其归属及分割享有处分权。女方所谓的“放弃一切财产”应是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家庭生活用品及一些存款积蓄。再者,该公房虽是男方婚前承租,但婚后双方在此共同生活多年,女方实际上取得了一方婚前承租房屋的居住权,这种权利并不必然随双方婚姻关系的结束而终止。
对此,韦军的代理人则向法庭递交了一份书面证据。原来早在2002年时,韦、尹两人就闹过离婚,当时尹燕白纸黑字写下过“自愿放弃一切财产(房产)”的字据,明确表示房产在其所放弃的财产之列。
法庭经审理认为,尹燕写下的两份放弃财产的声明,都是真实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延续性。从平衡当事双方的责权利角度看,韦军全权负责将10多岁的女儿抚养成人,由此而获得相应财产是合乎情理的。而在目前的房产市场中,公房的居住权可以上市交易,因而可以认定其为公民的一种财产权利。
昨天上午,法庭当庭驳回了尹燕关于对租赁公房均有租住权的诉讼请求。(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