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看法 “以罚代刑”是严重的违纪行为
朱捷(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
经侦支队这种“以罚代刑”的做法,从客观上讲有可能有办案经费不足、福利不足的原因,但主观上,不排除有个人腐败的因素在里面。不管怎么说,这都是一种典型的集体严重违纪行为。
面对这种公开的敛财,当地政府及其上级机关之所以没有发出反对的声音,也许是经侦支队走了一些程序,比如以各种借口打报告、请示,从而促使上级机关或相关部门出台一些“土政策”,使其“创收”合法化。但经侦支队没有罚款权是不争的法律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各种看似使其行为表面“合法化”的土政策,都不能成为其为自己开脱的借口。
只对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太轻
韩哲(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教师、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
从目前的报道看,对经侦支队的主要负责人只进行了行政处分。我个人认为,这个处理结果未免太轻。因为,一般来讲,行政处分是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做出的,而经侦支队“以罚代刑”的做法明显构成犯罪。
经侦支队的主要工作职责应该是侦查经济案件,而张家口经侦支队对当地的案子,立案的少,追究的就更少,大部分都以“罚款”了事。经侦支队不去用法律的手段维护当地的经济环境,反而为自己谋私利,这是在不作为的同时,还涉嫌了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私分罚没财物等多种罪名的犯罪。因此,应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盖起豪宅是多方得利的结果
谷辽海(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
单靠一个案子或几个案子,经侦支队不可能盖起2000万元的两栋大楼,这背后必有隐情。两年来,经侦支队“查办”了大量案件,但只有一个当事人被逼无奈提起了行政诉讼,这是很不正常的。这说明,众多“老实”的被罚的当事人与经侦支队之间必然有着某种利益的结合点,即一方可以“破财免灾”,另一方则可以为自己“谋福利”。
另外,经侦支队“大肆”创收在当地并不是什么秘密,之所以能在诸多监察环节的眼皮子底下毫无顾忌地“大干”,说明当地有一个范围广泛的利益网。
观点交锋
交锋1
经侦支队“以罚代刑”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它是否涉嫌敲诈勒索?
朱捷:如果经侦支队在“以罚代刑”的过程中,罚款既没有上交财政,也没有进个人腰包,基本上都留在经侦支队用于盖办公楼、宿舍楼用,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其为整体行为或集体行为。
由于经侦支队出台了内部的绩效考核制度,而被实施罚款的单位或个人又或多或少存在问题,这样,经侦支队就涉嫌单位受贿。单位受贿的三个构成要素是国家机关、收取贿赂和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收取贿赂方面,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索贿受贿。也就是说,经侦支队的人实际上就是在利用公权敲诈勒索。
韩哲:严格地说,经侦支队的工作是无法 “创收”的。没有立案的案件,取保候审保证金都应该退还当事人;立案的案件,没收财产也应该随案上交。而经侦支队利用罚款、扣留取保候审保证金、代收税款等手段来敛财,更多的应该是涉嫌滥用职权,而不是敲诈勒索。
交锋2
“以罚代刑”可能会同时涉及多项罪名,量刑的原则是什么?
朱捷:数罪并罚在一般性原则下是司法实践中的常态操作,从此案目前披露的案情及可能涉及的罪名分析,我个人认为应适用数罪并罚。
韩哲:本案可能涉及牵连犯罪问题,因其罪名不可能是一项,连环套连环,有可能先受贿,再徇私枉法,因此,应按从重罪、从重处罚的原则。
交锋3
不管是经侦支队集体还是经侦支队的个人都是受惠对象,在这种于“公”于“私”的互惠互利中,“私”应如何界定?
朱捷:徇私枉法中的“私”如何界定,是指个人还是指小集体,现在在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的界定。我个人倾向于,“私”应特指个人,如果将小集体或单位的“私”等同于个人的“私”,对个人而言有些不公。因此,这里的罪名不应涉及徇私枉法。
韩哲:虽然说经侦支队的人是集体创收、集体获利,但由于其内部出台了绩效考核制度,个人的分房、考核等都是与绩效挂钩的,这也就是说,在经侦支队的集体利益中,个人的小利还是有所体现的。那么为了个人能在经侦支队的“大利”中分得更多的个人“小利”,一定会有人多罚而不少罚,这就是徇私枉法的典型体现。
交锋4
“以罚代刑”,谁承担法律后果?
朱捷:私分罚没财物罪是一种集体犯罪行为,它的犯罪主体是单位,这种情况下应处罚主要领导及直接责任人。
韩哲:集体犯罪是共同犯罪,我认为,只要是参与了这个行为的,就都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谷辽海:应该是对主要人员进行处罚,比如说负有领导责任的或罚款较多的人。
焦点问题
(一)经侦支队在国家授予的公权下,只罚款不办案,在没有罚款权的情况下,以强行罚款、扣留抵押金、代征税款等手段“大肆”创收,这种行为是什么性质?
(二)经侦支队的行为仅仅能够以几个领导干部的调离、免职就烟消云散吗?
(三)在“单位考核制度”下参与创收的民警个人,是否涉嫌犯罪?
新闻回放
据《瞭望东方周刊》报道,今年10月15日,公安部警务督察局在河北省公安厅的协助下,经过慎重调查,对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简称经侦支队)严重违纪一案作出结论:张家口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队长黄占明被免职,调离公安系统;经侦支队副队长及三个大队的大队长分别受到免职、调离处分。该支队大肆罚款创收,盖起宿舍楼和豪华办公楼一案浮出水面。
据该市财政局一位官员估计,这两栋楼总造价在2000万元左右。“罚款第一,惩治犯罪靠后”是豪宅得已盖起的真正原因。
在经侦支队内部有一个《绩效考核百分制》,规定每罚款1万元,记1分,年终以大队为单位考核。大队里每位民警的职务升迁、住房分配、年终奖金都以此为依据。这些人有恃无恐地大搞“罚款创收”,他们的依据无外乎支队长在大会小会上经常讲的话:“我搞创收,没有一分钱装到自己的口袋里,都给大家搞了福利,我怕什么?”“只要他们交罚款,就可以不起诉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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