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周凯 通讯员 高远
本报上海11月24日电
俗话说“民告官,难上难”,而今后上海的行政案件审理将更加方便、快捷。
近日,记者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上海市各级法院将从12月1日起开始试行《关于适用简便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今后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将适用简便程序,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将大大减轻。
据上海市高院有关人士介绍,在该《意见》制订前,上海市的6个基层法院已进行了两个多月的适用简便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试点工作。
徐汇、静安、卢湾、嘉定等区法院适用简便程序审理占结案数的30%左右。据悉,适用简便程序审理的案件均在一个月内审结,最快的两周内结案,庭审一般在一个小时以内。
《意见》对适用简便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起诉和受理、审前准备、开庭审理、宣判送达等7部分共28条作出了规定。其中有10类案件属于行政案件简便审理的适用范围,包括:初步审查可能程序驳回的案件;行政机关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机关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案件;数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行政征收案件;诉行政机关不予受理申请等程序性的不作为行政案件;原告在诉状中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对不涉及法律层级效力问题的法律适用或对执法程序有异议的案件;经过确认违法,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求偿数额较小的行政赔偿案件;不服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政案件;不服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人民法院认为适宜进行简便程序审理的其他行政案件。
起诉案件属于简便程序范围的,法院立案人员可以向原告发送《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便程序审理行政案件征求意见书》。原告同意适用简便程序的,法院应在3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便程序审理行政案件征求意见书》。当事人各方一致同意适用简便程序审理的,法院才可以适用简便程序审理。
该意见还规定,行政案件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记者了解到,适用简便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
《意见》还规定,适用简便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一般应在受理后一个月内一次开庭审结。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适宜再适用简便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及时转为普通审理程序,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此外,凡是适用简便程序当庭审判的案件,法院应当在裁判后7日内送达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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