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开幕的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传出要终止审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消息。据悉,这是2001年《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实施以来广东省首次终止审议法律草案。
“立法不仅要看需要不需要,还要看成熟与否,如果不成熟宁愿不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主任委员王旭东认为,终止审议物管条例,充分体现了广东省在立法上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和严谨务实的作风。
据了解,《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早在2002年10月9日就由省九届人大城建环资委提请人大常委会议审议。该条例与市民关系密切,曾引起各路媒体的热切关注。当时的审议过程中,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提出许多修改意见。
两周后的2002年10月22日,国务院公开登报征求对国家《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修改意见。通过对比发现,《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与国家条例出现了矛盾。为维护法制统一,节约立法成本,2002年11月1日,省九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向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建议暂缓审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获得主任会议同意。
至今该法规修正案搁置审议已满两年。根据《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为此,昨天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建议将《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终止审议。
会议同时提出,物业管理事关民生,建议将此条例的修订工作列入明年的立法计划,由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充分调研和论证,再提出条例修正案。(记者 左志红 通讯员 任宣 实习生 魏有景)(来源:新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