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报记者 姚 菲 通讯员 饶右江
“猫”和“耗子”相互勾结,通过复制他人存折骗取巨款数百万元。昨日上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无业人员马球、银行储蓄员罗强、民警覃超涉嫌盗窃一案一审公开宣判。法院没有支持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盗窃罪的罪名,而是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对三人分别做出判决。
里应外合疯狂作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早在2001年,为牟取非法利益的被告人马球(无业),就与被告人罗强(原系建设银行南宁分行新城区支行新民南分理处储蓄员)密谋通过复制银行存折骗取银行钱款之事。
2003年7月8日,马球利用罗强从建设银行内部窃来的储户罗某的账号、密码等资料复制成一本建行存折。7月10日13时许,马球经化装后到建行南宁分行园湖支行用复制的存折将储户罗某账户内的人民币121.3万元转到其雇请的司机吴某开设的银行账户内,并让吴某到建行各网点分批取款后交给其人民币120万元。事后,马球用所得赃款在南宁市万达商业广场购买了两间铺面。
同年9月20日,马球利用罗强从建设银行窃来的储户梁某的账号、密码等资料,使用电脑等工具复制成两本建行存折。为确保作案成功,马球还特意邀请身为民警的覃超参与此事,并决定由罗强负责在单位望风,马球负责转款、取款,覃超负责开车接应,所得赃款三人平分。
10月3日上午8时许,马球在建行南宁分行邕州支行用复制的存折将储户梁某账户内的人民币296.5万元转到其雇请的司机卢某的账户内,并让卢分批提款后交给其和覃超人民币210万元。覃超于当晚即赶往防城港市,并于次日将赃款分别存入防城港市各家银行。10月10日,马球、覃超用该笔赃款在南宁市万达商业广场购买了六间铺面。
法庭狡辩开脱罪刑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球、罗强、覃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变造的银行存单骗取财物,其中马球、罗强参与诈骗犯罪两次,涉及金额417.8万元人民币;被告人覃超参与诈骗犯罪一次,涉及金额296.5万元人民币。三被告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对于马球、罗强、覃超的辩护人提出三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法院经查后认为,马球、罗强、覃超是以使用变造银行凭证达到骗取银行钱财之目的,而且也实施了使用变造的银行凭证在银行自动提款机上转款占为己有的行为,其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票据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因此,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按金融凭证诈骗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球、罗强、覃超犯盗窃罪之罪名,法庭不予支持。
三案犯各被判刑
法院最终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马球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罗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被告人覃超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据悉,这是南宁市中院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改实施后,受理的首起国家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与国家公职人员、社会无业人员内外勾结,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钱财的一审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