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了被告“滥用职权罪”,对“玩忽职守罪”和“介绍卖淫罪”未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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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原辽源市公安局仙城警察署刑事侦查队探长王某涉嫌玩忽职守、介绍卖淫一案。因被告王某对公诉人提出申请回避,该案延期至10月28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在持续5个多小时的庭审中,被告人对于公诉人指控其玩忽职守、介绍卖淫两项罪名均予以否认。 本报辽源讯(记者 李志刚) 昨日,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认为被告人王某玩忽职守罪名不成立,而检察机关指控其介绍卖淫的行为也不具备该罪名的构成要件,但符合滥用职权的犯罪构成。法院一审以被告王某犯有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王某表示将上诉。
玩忽职守罪名不成立
公诉机关指控王某在任辽源市公安局仙城警察署刑事侦查队探长期间,于去年3月12日同侦查员杨某(已判刑),将网上逃犯王某某抓获。在办案过程中,王某作为办案组负责人,不履行工作职责,致使杨某徇私枉法,伪造自首材料,造成犯罪嫌疑人脱离侦控长达一年,不能及时受到刑事追究。王某身为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的案件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安机关的声誉受到严重损害,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就此王某的辩护人则认为,去年3月12日,杨某徇私案发生时,王某并未担任探长一职,根据辽源市公安局政治部下发的任命决定看,王某是去年5月17日被任命为探长的,杨某徇私时,王某不构成不履行工作职责,且事发时,王某已与他人去别处办案,未在现场,因此,王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判决中,法院对辩护人的辩解理由予以支持,认为庭审中,公诉机关未能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王某在履行职责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犯有玩忽职守罪。
构成滥用职权罪
针对指控王某犯有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提供了多条证据予以证实,其中包括刘某(因介绍卖淫,已判刑)证实王某曾给其打电话,让尽快上线索,不行就“钓鱼”。在刘某等撮合卖淫女和嫖客见面前,刘某曾与王某联系且与卖淫女吴某某见面并表示可将其“摘出”。而卖淫女吴某某也证实其卖淫前,的确曾见过王某,王某也曾表示将其“摘出”。公诉机关认为王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应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就此,法院对辩护人的辩解不予支持,同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王某犯有介绍卖淫罪及适用法律的意见也不予采纳。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为了追求办案指标,对公安机关声誉的损害采取放任态度,在客观上超越职权,实施了唆使刘某采取违法方法提供线索的行为,唆使行为是对抓获的卖淫嫖娼者进行治安处罚得以实现的手段,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其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的犯罪构成而不具备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故王某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据了解,被告人王某表示将对此判决进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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