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张某是一名下岗女工,1997年与男友赵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领取结婚证,也没有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几个月前,赵某发生车祸死亡。赵某生前是一名公司经理,去世后留下了公司股权、两处房产和赔偿金5万元。张某认为她是赵某的实际配偶,虽然没有办理结婚手续,但她依然享有对赵某的财产继承权。但这时赵某的前妻以赵某孩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出异议,认为张某并无继承权,只有孩子才有继承权。
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6条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一)如果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那么在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即可以配偶身份按《婚姻法》有关规定享有继承权;(二)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并补办了结婚登记的,在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未补办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间的关系按同居关系处理,任何一方就不享有夫妻财产分割和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财产的权利。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不予支持。但若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即对继承人以外的一方依靠另一方抚养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或者一方对另一方抚养较多的,一方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张某与赵某从1997年开始未办理结婚证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显然不符合解释第一项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二人同居生活后又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同样不符合解释第二项的规定。所以,张某不能以配偶身份享有对赵某的财产继承权。如果张某的情况符合《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作为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分得赵某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