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1月29日电(记者张晓松)从2005年1月1日起,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将从现在的县级以下扩大到地厅级。具体的审计范围、审计管辖、审计组织、审计实施程序、审计要求等将按照《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执行。
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在29日召开的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上说,将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扩大到地厅级领导干部,标志着对地厅级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将形成制度,逐步做到经常化、规范化。
李金华强调,在对地厅级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过程中,要注意区分党政主要领导和部门领导的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审计方式和方法。对县处级领导干部和地厅级部门领导干部,要在已经试点的基础上继续扩大审计覆盖面,逐步增强审计的深度和广度,充分发挥审计成果的作用;对地厅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的审计,要注意突出重点,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
为了保证审计质量和成效,李金华要求有关部门在审计前要认真进行审前调查,审计方案要经过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审定,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并向本级党委、政府汇报,不断总结探索行之有效的审计组织方式和方法。
李金华表示,审计署将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和中组部的委托,继续做好省部级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试点工作。
2000年以来,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目前,这项工作已全面推开,形成制度,多数县已将经济责任审计作为选人、用人的必经程序。截至今年上半年,全国共审计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13.6万人。
同时,全国31个省份和97%的地市还先后进行了县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试点工作。截至今年上半年,全国共审计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2.4万人,审计署还对4名省部级领导干部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