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报记者 伍世希 通讯员 梁洪林
本报讯日前,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兴业县公安局原局长陈家明涉嫌贪污、挪用公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家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0月27日公开审理了此案。经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下半年,陈家明叫玉林市公安局石南分局内勤将暂时没有动用到的分局经费(财政拨款及罚没收入)存入石南供销社,所得利息作为奖金分给分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局内勤于1995年上半年及1996年初分别以“尧某”、“梁某”、“陈家明”为户名,在石南供销社开了4个即(3868、2650、1-0031以及7-0699)的股金账户,先后存入分局经费共130.78万元,之后10次取出利息款20000元进行私分。被告人陈家明与梁某(时任石南分局教导员)、覃某(时任石南分局刑侦中队长)及尧某每人分得赃款5000元。
1996年4月初的一天,陈家明得知其将要被调回原玉林市公安局工作后,便对梁某、覃某等人提出弄点钱出来大家分,并叫分局内勤想办法弄几万元餐票回来报销。分局内勤去到原石南镇某酒店,在结清石南分局相关接待费后,向酒店老板多要了22250元餐票。在没有任何公务接待开支的情况下,分局内勤在餐票背面写上“1996年1-2月及春节间招待有关领导、有关单位及亲属慰问招待费用”的字样,并由尧某、梁某、覃某签上经手人,陈家明签字支出。随后分局内勤把22250元餐票做财务出账报销了,并从其保管的库存现金中提取22250元出来私分,被告人陈家明及梁某、覃某、尧某各分得5562元。
2003年4、5月的一天,陈家明和他的司机庞某、兴业县公安局民警陈某、梁某一起去到广东省廉江市购买了一辆俗称“亚洲龙”小汽车供其日后使用。车购回之后,陈家明为了免交过路费等费用,又叫庞某将该车开去喷漆成警车,并更换了新轮胎,二项费用共5400元。不久,陈家明以兴业县公安局经费紧张为由,叫兴业县公安局副局长兼兴业县交警大队长从交警大队财务中代兴业县公安局支付一笔局公车维修费用。联系好后,陈家明叫庞某将该笔5400元的票据冲入局公车维修费用中一起拿到兴业县交警大队报销,然后取出这5400元占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