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29日讯 记者朱剑红报道: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文件———《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发布并实施。这一文件对外商投资项目的申报内容、核准机关及权限、核准程序及时限、核准条件、项目变更核准和核准文件效力等做出了明确规定。《核准办法》除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项目外,同样也适用于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其中,增资项目的核准权限划分是以新增的投资额为准。
据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与以往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相比,《核准办法》的改革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改审批制为核准制,简化了核准内容。将原来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改为只核准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相比明显简化。二是进一步扩大了地方政府的核准权限,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由3000万美元提高到1亿美元,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由3000万美元提高到5000万美元。三是明确了核准程序和时限。属于国务院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务院报送审核意见。经批准,该时限可延长10个工作日。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在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方面,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省级以下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但是,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须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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