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其发布的信息直接导致电动车销售量下滑,索赔1元
新快报讯 (记者 余亚莲 通讯员 何倩丽)继本月3日广州某电动车生产商状告广州交警支队“发布错误信息”索赔10元后,广州地区的4位电动车经营者不约而同也将广州交警支队告上法庭,要求法庭判令广州交警停止发布该类信息、在媒体上道歉并赔偿1元,该案于昨日下午3时在白云区法院开庭。
经销商:错误信息误导消费者
今年9月,广州交警支队在公安网———广州金盾网上刊登了一则消息,称拟对电动车不予登记,请广大市民慎重选择出行交通工具。
许某等四名电动车经销商认为,正是这条信息误导了消费者,导致电动车生意一落千丈,于是将广州市交警支队告上法庭。
昨天,本案在白云法院开庭,4案合并审理。庭审焦点围绕“交警依据未经人大批准的交通管理规定草案来发布拟不予电动自行车上牌的消息是合法还是侵权”展开。
市交警:发布信息是服务行为
在庭上,被告方辩称,广州交警公开的信息是参照正在协调论证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而提出的。交警方有公开政府相关政策的义务和发布交通管理规定的职权,交警在本系统网站上关于电单车不予上牌、不允许上路的信息,是针对社会上电单车可以正常行驶的留言发布的,属服务性的行政实施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再者,文中的“拟”字也表明了《规定》生效的时间。并且,公安部门并没有故意借此信息阻止消费者的购买。所以,对许某等人销售业绩的下滑不负责任。
原告无法证明损失与该信息有关
而四名原告坚持认为,金盾网上的这条信息是在《规定》正式实施之前就发布的,属于信息失实。且对消费者具有极大的误导作用,直接影响到电动车的销售,造成他们的经济损失,要求原告立刻撤销网上的信息,并向他们赔礼道歉和象征性赔款1元。
但原告未能当庭提供其经济蒙受损失与此条信息直接有关的证明。
据了解,新《交通法》规定,电动车准许行驶与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决定。在广州,电动车一直被划为非机动车不予上牌,能否上路行驶一直没有明确规定。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