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报通讯员 林荣先 记者 姚 菲
本报讯乔迁新居聚餐庆贺,这原是一桩喜事。但令新居主人没料到的是,因为参与喜宴的一位朋友赴完宴后跌死,自己也被死者之妻告上了法庭。昨日,那坡县人民
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
2003年9月,那坡县人王勇喜逢乔迁,并定于当月16日晚聚餐庆贺。同年9月15日,王勇找到好友韩莫,询问哪里有狗肉卖,希望其能帮买一只作喜宴之用。韩莫听后,便到乡下寻找货源。在那农屯黄海家买狗时,韩莫不幸被狗咬伤。韩莫把狗送到王勇家后,因身上有伤,觉得不舒服,便回家休息,不打算参加晚宴。
9月16日傍晚准备开宴时,王勇没见到韩莫,就派人叫韩莫来吃晚饭。韩莫来后,大家举杯痛饮,好不热闹。酒足饭饱后,韩莫在回家途中,在王勇所住宿舍楼的公共走廊楼梯口跌倒,不醒人事,后被送到医院住院七天,终经抢救无效死亡。韩莫死后,王勇付给韩莫之妻潘艳200元慰问金。
事后,潘艳觉得自己的丈夫帮王勇买狗聚餐,并在餐后回家途中跌死,王勇对其丈夫的死应该负有责任,便于今年8月25日将王勇告上了法庭,要求王勇赔偿韩莫埋葬费、误工费、车费、医疗费、抚养费、死亡补偿费等共计27163.80元。
那坡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潘艳的丈夫韩莫与王勇并不是属于帮工性质,而是生活中的常事。潘艳又未能证明丈夫的死亡原因与王勇有直接因果关系,故潘艳的主张法院不能完全支持。王勇对潘艳丈夫的死亡虽无过错,但是潘艳的丈夫是在王勇家用餐后,回家途中跌倒造成死亡的。从人道主义考虑,王勇应给潘艳一定的经济补偿。法院遂判令王勇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补偿潘艳、韩莫之子经济损失3000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