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报记者 姚 菲
本报讯合作多日的伙伴欠下一笔债务,眼看着还款时间已过,余下的欠款却没了动静,越南一旅行社于是将北海中国旅行社告上了法庭。昨日下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涉外案件。
原告方越南广宁省外轮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外轮国旅)在诉状中提到,该旅行社与被告北海中国旅行社(以下简称北海中旅)有较长时间的业务合作关系。在双方签订的一份欠款协议书中确认,截至2003年9月17日,北海中旅欠外轮国旅人民币10.5690万元。2003年9月17日,北海中旅向外轮国旅支付现金人民币52690元,并约定于2004年3月15日之前由北海中旅一次性向外轮国旅付清余款。但是被告北海中旅并没有依照约定向原告支付欠款,因此外轮国旅向南宁市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北海中旅向自己支付人民币53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北海中旅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外轮国旅要求北海中旅支付53000元的旅游团费有何依据,是否应该支持。
北海中旅辩称,当时与外轮国旅签订欠款责任书和欠款协议书的是王淳,而王淳的真实姓名是王利华,系北海中旅假日部的一名业务员。北海中旅没有委托王淳或者王利华与外轮国旅签订该协议。此外,在这份协议书上加盖的“北海中国旅行社假日部”的公章是非法私刻的印章。因此,王淳与外轮国旅签订的欠款协议书和责任书均属于王淳的个人行为,不代表北海中旅,应该由其个人承担全部责任,北海中旅不构成原告外轮国旅起诉的被告。因而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外轮国旅的诉讼请求。
由于被告方北海中旅拒绝调解,法庭宣布将择日做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