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应该更积极地发挥作用,最近频繁发生的重大事故背后,说明目前在渎职犯罪防范制度和措施方面还远远不够完善。
检察机关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介入调查,发现有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要不失时机地查处,有效地打击渎职侵权犯罪,必要时同步初查或以事立案,防止证据灭失,贻误侦查时机”。
“我们昨天就已经进入事故现场,现在还有三个同志在现场参与工作,包括一位副检察长。”11月29日下午,刚从矿难现场赶回市里的铜川市检察院渎职侵权犯罪检察处朱处长,在回答记者问题的时候,声音里透着疲乏。
11月28日上午,陕西省铜川市陈家山煤矿发生特大事故。当天下午,铜川市检察院就派出以渎检处处长带队的工作小组赶赴矿难发生地。次日,主管副检察长又赶赴现场,亲自领导督促在场检察人员的工作。留在现场其他两人都是市检察院渎检处检察官。
而在之前的11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在一次会议上透露,明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将逐步建立和完善与其他行政部门的办案衔接机制。而该机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加强与同级监察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等部门和单位的沟通与联系,尽早出台关于重大责任事故、重大违法案件、重大侵民事件调查的同期介入机制”。
同期介入机制将立
“目前铜川检察院方面的工作主要还是集中在配合当地党政机关和中央调查组的工作方面,下一步将视事故的调查结果决定是否正式进入渎职案件侦查程序。”
陕西省检察院渎检处袁副处长表示,目前省检察院尚未派员进入事故现场,但与铜川市检察院方面保持着密切联系,随时了解事故调查进展。
颇为巧合的是,陈家山矿难发生前一天,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宣布,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的邯郸县“6·3”矿难瞒报渎职案,对16名渎职犯罪嫌疑人已全部侦查终结,并分别移送起诉。
而28日的消息称,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已经正式挂牌督办沙河市“11·20”特大矿难,严查涉嫌渎职等犯罪问题。
河北省检察院渎检处一位检察官告诉记者,“6·3”矿难瞒报渎职案由邯郸市检察院主办,因为“工作量太大”,邯郸市检察院指定峰峰矿区、涉县、丛台区和邯郸县等四家下级检察院分别负责一部分立案侦查工作。而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已全面介入“11·20”特大矿难的调查,省检也已经派员坐镇一线指挥督办。
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组织对河北省检察院同期介入经验的宣传推广。“现在看来,陕西铜川的矿难事件冲淡了河北经验的宣传效应。”最高检一位检察官表示。
今年以来,针对重大安全事故发生频率的上升态势,最高人民检察院一直试图就渎职检察同期介入重大事故调查建立一套顺畅的工作机制。
早在6月下旬,就有消息说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商建立这样的制度。
此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渎检厅副厅长宋寒松曾表示:“在一些重大责任事故的背后,往往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问题,所以一旦发生重大事故,我们都会十分关注。”
据介绍,拟建立的这一制度强调,“对那些可能涉及渎职犯罪的重大事故,在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的同时,要及时通知检察机关、通报查处进展情况。检察机关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介入调查,发现有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要不失时机地查处,有效地打击渎职侵权犯罪,必要时同步初查或以事立案,防止证据灭失,贻误侦查时机”。
法律困局?
“你们也可以帮我们呼吁一下。目前在重大事故调查制度中,检察院的地位和作用并不很清楚。这导致在事故调查的启动阶段,也就是事故呈报环节,检察机关就难得到第一手的资料。”
刚刚从陈家山事故现场回来的朱处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语气急切地说,“而我们提前到位的目的,其实就是为了争取掌握第一手情况和材料。但是,如果不能进入事故调查的第一线,得到第一手证据几乎不可能。”
事故发生当天,赴矿难现场的市检察院相关人员到位之后,立刻将情况向陕西省检察院进行了汇报。目前他们与省检察院随时保持联系,通报事态发展。但直至记者采访时,检察机关的工作尚未进入调查阶段。
据了解,目前,陈家山事故现场的工作人员共分为三个组,即调查组、抢救组和治疗组。“但我们目前还不知道自己属于哪个组。”朱处长有点尴尬地说,“当前最重要的当然是营救工作,那我们就先配合营救吧。”
而国务院发布的《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处理程序》明确规定:“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调查的特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特大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所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计划综合部门、劳动部门等单位派员组成,并应当邀请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
但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工作原则,检察机关一般不会主动介入调查,除非得到比较确实的举报。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张仲芳也坦言,由于缺少检察机关介入重大事件调查的法律依据,造成检察机关在查处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时比较被动。
陕西省检察院渎检处袁副处长认为,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了要求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安全事故调查的表示,“但目前尚无具体的成文规定或文件。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如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在重大事故中的提前介入并没有法律依据。相比之下,公安机关的同步介入则是名正言顺的”。
“检察院本身就有侦查职务犯罪的职能,而重大安全事故大多包含有官员责任在里面,检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当然名正言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对记者说。与检察系统内的观点不同,他认为,检察院对重大事故调查的提前介入“没有法律上的障碍”。
但他也承认,虽然并不存在法律障碍,但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确实缺乏具体的执行规则。“由于现在的事故调查大多是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如生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劳动监察部门等,只有那些经调查后已经决定进入司法程序的才移送检察院立案侦查。”他说。
变被动为主动
按照陕西省检察院渎检处袁副处长的说法,从现在的大多数情况看,检察机关介入重大事故调查,“都是应当地党政机关的要求去的。一般都是依照当地的安排开展工作。党政机关如果提出要求,检察机关当然会介入;否则,就得等事故调查组的结论出来以后,确有职务犯罪的,检察机关才会依法启动侦查程序”。
“这种介入不是早了,而是晚了。”何家弘教授说,“如果真正在之前建立严格的防范措施,是能减少矿难这样的事故发生的。现在都是在发生以后再查,毕竟总是遗憾。”
何教授认为,检察机关应该更积极地发挥作用,最近频繁发生的重大事故背后,说明目前在渎职犯罪防范制度和措施方面还远远不够完善。“如果检察机关能走得更早点,帮助有关部门制定更严密的防范措施,效果可能会更好。这一点在针对贪污腐败性质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已经得到了体现,并取得了不错的经验。”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某检察官介绍,当前在重大安全事故中,一个典型且带有普遍性的现象是,“很多事故发生后,一些在领导岗位上的责任人宁愿花点钱或者采取其他犯罪手段,也要把事情‘摆平’,或者至少将事故危害程度‘降低’”;而事故受害人往往更关注赔偿问题,并不关心追究渎职责任,因此很容易被渎职者用钱摆平并被很快转移出事故发生地,这导致后期调查的成本和难度都变大了。
河北邯郸“6·3”矿难瞒报渎职案就是此类案件的典型。该事故直接造成14人死亡,23人受伤。但有关责任单位却故意隐瞒真相,仅上报死亡1人、伤23人,后事实被新闻媒体曝光,检察机关才得以循此线索开展瞒报渎职案的侦查。
对此,何家弘认为,目前来看,事故发生后检察机关的同步介入,至少有利于保全有关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不直接介入并不等于不管。”袁副处长说,“虽然目前还不是正面介入,但我们会密切关注事故调查的进展和动向。”
而据朱处长说,此次铜川市检察院进入事故现场,并非应当地党政机关的要求,而是检察院的“自觉行为”,是“自己主动去的”。采访中,他对这个说法表示了犹疑,但紧接着,他用肯定的口吻说:“这两天还要到矿上去。”
转自搜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