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12月1日生效的《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凡在粮食、水果等农副产品及金银饰品的负偏差超过该《办法》规定的,除消费者可以打12315要求赔偿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还可对违法零售商最高处2000元的罚款。(见上海(青年报)12月1日报道)
读了报道,笔者不禁有了一个想法:即行政罚款是否也能以民为先。
众所周知,在现有的市场行政监管中,行政机关对一些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厂商处罚,行政罚款的数与量,在其中都占有相当的比重。而从有关的处罚程序规定看,大多行政机关的处罚,也是以其违法经营的金额(非法所得)来定罚款的多少。但从市场的监管、消费者、违法厂商的三者关系看,行政机关所追求的是市场秩序与消费者合法利益,厂商则是追求非法利润,消费者则是受害人。
可现实是,由于违法经营行为大多在时间上的有连续性的特征,因而在执法机关在发现违法行为时,往往在事实上已有不少的消费者权益受到了损害,但在此条件下,行政机关也大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予以处罚结案。而如此,虽然也使相关的违法经营行为受到了处罚,可在效果上却使不少已受侵害的消费权益难以得到赔偿。应该说,如此的结果也在一定程度上有违行政应追求社会最大福利,以及尽可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宗旨。
而如能对此在相关的行政处罚程序中确立以民为先的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就可在一旦发现违法经营行为的情况下,首先应以有关的程序向社会予以公告,以使有关受害的消费者能知道自已权利已经受到侵害,如此也能使消费者的权利能在最大程度上得到救济,同时这也符合社会公正与相关的立法原则。
所以笔者觉得,倘能设立这样的行政处罚程序,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约束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利益驱动,有利于行政机关形象的改善;同时也可使受害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及时补偿。而真能如此,无论对社会公正,对消费者权益,对行政机关形象改善,肯定将是一个福音。对此,不知有关部门以为如何?(稿源:红网)(作者:周义兴)(编辑:徐志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