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自1994年5月12日颁布以来,已经走过了十年的历程。在第四个全国法制宣传日到来之际,我们不禁回想起那些在受到冤屈之后,能够勇敢地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人们。
典型案例
错关两年获赔4万
1992年8月,浦北县张黄镇百货批发站从重庆市购进50辆摩托车,其中的39辆被交给该站交电柜台直接销售。由于会计作账时将这笔总计94680元的摩托车款冲错了,结果时任交电柜台负责人的容华宁于1997年4月27日被浦北县检察院逮捕,理由是其涉嫌贪污了6.4万元货款。1998年6月3日,浦北县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容华宁有期徒刑5年。
1999年9月2日,在经过两次上诉,四次重审后,被羁押了两年多的容华宁终于重获自由。之后,容华宁踏上了申请国家赔偿的漫长道路。和当初不断上诉求得清白一样,容华宁申请国家赔偿之路在经历重重波折后最终迎来了曙光。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的错误逮捕和浦北县人民法院的最初错误判决,共造成赔偿请求人的人身自由受到侵犯被错误羁押868天,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经过3年多的不懈努力,容华宁最终获得了由浦北县检察院和浦北县法院共同赔偿的42948.62元。
据统计,截至今年5月份,广西各级法院共办理国家赔偿案件767件,已审结757件,决定赔偿的303件,不予赔偿的197件,驳回赔偿请求的122件,作其他处理的135件。有越来越多的“容华宁”在洗刷冤屈之后拿到了执法部门因自身过错作出的赔偿,一颗颗受伤的心灵重新感受到了阳光的温暖。
人物对话
国家赔偿以人为本
对话人物:张文山,广西大学法学院法理研究室教授。
记者:《国家赔偿法》是如何体现宪法精神的呢?
张教授:国家赔偿是在民主社会、法制社会、文明社会才会存在的一种法制现象。在封建国家和专制国家是不可能存在的。它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和法制健全程度,反过来也会使国家的法制更健全。
现在我国提出要把“以人为本”的思想作为修改和完善《国家赔偿法》总的指导思想,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体现了宪法所宣传的我们党要坚持以人为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精神。《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和完善过程,实际上就是对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的进一步落实。
记者:国家赔偿就是人们平时所说的“民告官”吗?
张教授:《国家赔偿法》和“民告官”从概念上来说是两码事。“民告官”涉及的主要是诉讼法方面的内容,民告官的案例很多,但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国家赔偿仅限于国家机关在错捕、错判的情况下,由司法机关重新评审给与受害人赔偿,两者不能随意混淆。
记者:从过去的不敢告,到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在受到侵害后提起国家赔偿,这种变化说明了什么?
张教授:《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以来,广西出现的有关案例很多,总体来说各个行政机关基本上都能做到依法执政、依法办事。从过去的不敢告到现在越来越多的被人提及,表明了《国家赔偿法》日益深入人心,公民的法制意识越来越强,有更多的公民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但是,这类案件的增多并不是说我们的行政机关特别差劲或者措施不得力等。实际上,这是从以往忽视法律过渡到现在依法行政的一个必然阶段。过去不敢告或是不知道告的,现在敢说敢告了,这种数量上的增多恰恰说明国家的法制建设越来越完善。
记者:老百姓在申请国家赔偿的时候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张教授:公民在准备申请国家赔偿之前,应该先仔细阅读一下《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熟悉有关的条文规定,再对照自己的损害情况提出要求。此外,还要注意提出赔偿的额度不能太高,因为目前的《国家赔偿法》还没有关于精神赔偿的规定。
新闻附件
法院违法十四种情形
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司法解释,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14种可以确认人民法院违法的具体情形,包括:
1、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释放后,未依法撤销逮捕决定的。
2、查封、扣押、冻结、追缴与刑事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并造成损害的。
3、违反法律规定对没有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等,采取或者重复采取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且未依法撤销的。
4、司法拘留超过法律规定或者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的。
5、超过法定金额实施司法罚款的。
6、违反法律规定采取或者解除保全措施,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7、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或者执行确认申请人可分割的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8、违反法律规定,重复查封、扣押、冻结确认申请人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9、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发生灭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10、对已经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11、对应当恢复执行的案件不予恢复执行,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12、没有法律依据将案件执行款物执行给其他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13、违法查封、扣押、执行案外人财产,给案外人造成损害的。
14、对依法应当拍卖的财产未拍卖,强行将财产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报道之三本版采写 都市报记者 姚 菲
实习生 冯敏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