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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是福,而保险业务员则是把平安送到千家万户的平安使者。凭着这样一个信念,南宁市的邓丽娟女士7年时间签了200多万元的保单,发展了数百名保险客户,她也因为突出的业绩被保险公司多次表扬嘉奖,几年来荣获千里马银奖、明星业务员、红五月成就铜奖等荣誉称号。这样的一个金牌女业务员,为何会与昔日自己为之奋斗过的保险公司反目成仇,将其告上法庭了?
下岗职工
昂首跨进保险行业
今年7月,邓丽娟被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南宁分公司授予红五月成就铜奖,但邓丽娟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因为在两个月前,她已经因为“无缘无故在公司大吵大闹,破坏公司形象”,而被平安公司做出了对其离职处理的决定。虽然,尽管当时邓丽娟对自己被指成“破坏公司形象”这一说法如何的不服,多次找到公司领导反映,但还是没能改变这个结果。看着这张已经变得滑稽的奖状,邓丽娟百感交集,不禁想起了往事。
7年前,“自己当老板,不看别人的脸色吃饭”;“年薪十万不是梦”一句句激励人心的话语,让刚刚下岗在家的邓丽娟看到了希望,毅然踏入了这个当时在南宁还是一个崭新的行业,成了平安保险南宁分公司一名保险代理经纪人,即俗称的保险业务员。那时,很多人还不接受保险,有的人见了保险业务员就躲,甚至对上门开展业务的保险业务员白脸相看。由于工作压力太大,很多的保险业务员选择了放弃,离开了保险公司,重新找了其它工作。
艰苦拼搏
成为业界闪亮明星
其实,邓丽娟对是否继续从事保险业也有点动摇,但想想做保险业务虽然充满挑战性,但却是一份利人利己的工作,业务成功后不但给他人送去一份保障,自己也会得到丰厚的报酬,便咬咬牙坚持了下来。因为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保险业务员签单成功,不但可以拿到客户当年投保额的30%,而第二年还可以得到客户续保单金额的15%,第三年可以得到10%。而通常,客户只要投保,一般都会接着续保。也就是说,保险业务员只要签回一份保单,之后不需要再做什么工作,就可以连续三年都可以拿到报酬。这其实也就是为什么保险业压力那么大,但仍然有那么多的人从事保险业的原因。
在经历了常人难以相象的困难及百般努力后,邓丽娟在保险业站稳了脚跟。从一个普通的业务员做到了业务主任,同时因为她签下的保单金额多,她也过上了高薪生活,生活水准大幅度提高。2003年11月25日,邓丽娟第3次与平安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保险代理合同书,约定了在其授权范围内代理人身保险业务获得报酬。此后,邓丽娟积极开展工作,签下相当多的保单。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她不但可以得到第一次的代理费几万元,在后来的第二年第三年也可以得到提成费。用她的话说,甚至每个月不出去开展新业务,凭着老客户续单就可以固定领到3000元。
突遭解职
幸福日子随即打破
就在邓丽娟为自己过上了幸福的日子而陶醉时,这一切却在今年五月随着一纸决定改变了。5月25日,平安人寿保险南宁分公司作出《平保桂寿营(2004)6号关于给予邓丽娟离职处理的决定》,该内容称身为第二营业区四部业务主任的邓丽娟长期以来在部门经常无故大吵大闹,公然侮辱部门领导,在部门内部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其行为违反了个人寿险业务员品质管理办法,破坏了公司形象规定,决定给予邓丽娟离职处理。同时,保险公司还在互联网上发布了该决定。2004年7月7日,平安保险南宁分公司还给邓丽娟签下的保险客户邮寄了服务交接通知,完全终止了她的保险代理业务。
怒讨说法
才知自己是“黑员工”
被迫离开为之奋斗了7年之久的保险公司,这对邓丽娟来说不亚于一个晴天霹雳。她怎么也想不通,自己怎么就“无缘无故大吵大闹,破坏公司形象了”。回想了半天,自己平时在公司跟同事一向相处的很好啊,只是在上个月自己手下的两个业务员请假问题上,与部门经理因为有不同意见而有过争执,可当时也是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啊,难不成这样就成了“破坏公司形象”?
邓丽娟感到委屈,在向公司领导反映情况无效后,今年8月19日向广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却认为她与保险公司签的是代理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所以她不是保险公司的职工,不受劳动法保护范围,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邓丽娟这才发现自己虽然以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名义工作了7年,但却不是公司的员工,实际上自己与公司的关系只是合同的甲方乙方而已。邓丽娟找出自己去年11月25日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书,上面赫然写着“本合同的订立并不直接或间接地构成甲乙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状告公司
索要赔偿金和奖金
既然如此,邓丽娟就决定按代理合同关系,向保险公司讨个说法。8月25日,邓丽娟把平安人寿保险南宁分公司告上了法庭,认为对方说其“无缘无故在公司大吵大闹,破坏公司形象”不是事实,作出的“要求其离职”的决定没有根据,不但损害了自己的名誉权,对自己的经济也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及归还按代理合同规定自己应得的续年度服务津贴及继续率奖金(保险公司术语)39343元,共计42343元。
法庭上,平安人寿保险南宁分公司则坚持认为是因为邓丽娟无故在办公室大吵大闹,侮辱了部门领导,破坏了公司形象,所以才按公司规定解除了双方的保险代理合同关系,所以这个责任应该由邓丽娟承担。此外,南宁分公司还认为对于企业内部决定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法庭判决
损失索赔不予受理
11月15日,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认为平安人寿保险南宁分公司“邓丽娟无故在办公室大吵大闹,破坏公司形象”的说法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同时其应该赔偿因为解除代理合同而导致邓丽娟的经济损失(赔偿范围为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但邓丽娟索赔的续年度服务津贴及继续率奖金是对客户提供售后服务后才能得到的报酬,这需要身为保险业务员才能得到的,而现在邓丽娟已经不再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已不为客户提供服务,对其未完成的代理事项的报酬,不能作为损失索赔。而要求保险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则属民事侵权纠纷,与此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在本案中不予受理。
11月30日,邓丽娟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保险业是个特殊的行业,根据惯例,业务员与客户签下保单后,第二、第三年没有什么特殊情况,客户肯定会续保,因此业务员就会得到续年度服务津贴及继续率奖金。现在由于平安人寿保险南宁分公司无理解除与其的保险代理合同,导致她不能为客户继续服务,也就无法得到这笔报酬。这应该视为可得利益损失。因此,平安人寿保险南宁分公司应该向其赔偿这笔费用。
律师说法
公司应当赔偿损失
无独有偶,在邓丽娟“离开”平安人寿保险南宁分公司后,另外5个也堪称金牌业务员的保险代理人也因为同样的原因非常不情愿地“离开”了公司,这些人中最少的一个也干了5年,其中一个还是平安人寿保险南宁分公司业务高手中的高手,翻开其内部出版的平安杂志刊物,里面赫然有着其先进业绩的介绍,作为公司激励员工的榜样。据悉,这几个人也准备将公司诉之法庭。
金卡律师事务所的谭克号律师对此事件发表了看法:其实退一步说,即使邓丽娟与其部门领导有过争吵,但这个争吵也是公司外人所不知的,其行为也不会“破坏公司形象”。而保险公司以此单方面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已经造成了邓丽娟的既得利益损失,因为如果双方的代理合同如果继续履行,邓丽娟就可以继续为客户服务,从而可以得到报酬,这是可预见的利益。因此,保险公司应该赔偿邓丽娟的这个损失。
法律盲区
谁保护业务员权益
一些业务员说,其实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保险代理人本有独立展开业务的权利,但保险公司却规定,业务员每天必须去打卡,在“晨会”中跳舞、呼喊口号以“振奋精神”。上班来迟者则扣除10元,旷工者扣50元,并称这是为了让保险代理人更好地开展工作。然而,对一些代理人来说,名目众多的罚款有时甚至让其当月的佣金不足以抵偿。
记者了解到,其实在很多的保险公司,业务员都不是保险公司的员工,他们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代理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全靠卖保单取得佣金,只是他们都被要求承担保险公司员工义务、接受公司员工般的管理,但却不能享受公司员工福利待遇。一旦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其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护。甚至当保险公司与保户出现纠纷时,一些保险公司也会称是业务员的个人行为,将责任推给业务员,公司则不承担责任,进而会损害保户的利益。据悉,这一问题已引起业界重视,目前,在保险业内正在进行一系列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