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法院设置脱离省区划
建议:高级法院是设在中级法院和最高法院之间的法院。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各自对应一个同级政府,高级法院没有同级政府相对应。
解读:贺卫方表示,希望将来行政区划改革能迈出大步伐,将全国省级行政区域扩至50个左右。行政区划改变后,现有的司法管辖范围不变,高级法院保持在28个到29个,撤销直辖市的高级法院。这样,长期以来因为司法权地方化和行政化滋生地方保护主义,继而形成司法腐败的问题至少在高级法院层面将得到缓解。
关于法院院长和法官的任用,建议稿规定,将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院长的选举及其他法官的任免升到省一级人大或其常委会进行,以避免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法官受地方力量左右。
此外,建议稿明确了法院的经费独立原则,法院经费实行中央、地方两级分立,最高法院的经费列入国家财政预算,各级普通法院的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对法院经费的最终决定权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手中,政府财政部门仅仅是预算的执行机关,不能任意改变预算额,不能不按期拨付预算。通过此规定,将从制度上杜绝行政部门借经费问题干涉法院。
设执行局专职执行判决
建议:法院增设执行事务局,专职负责案件判决的执行。对于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争议,或者某种情势变化导致执行不能,执行事务局应将有关事项转送原审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加以审查决定。
解读:贺卫方认为,当前全国法院普遍存在的“执行难”,很大程度上和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执行权能混同、裁决权和执行权分不清有关。为解决这一问题,建议稿增设“履行执行事务的执行局”。这次修改的一个亮点是,规定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无裁量权,执行局不能裁量判决到底怎么执行、是否应当执行等。对于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争议,或者某种情势变化导致执行不能,执行事务局应将有关事项转送原审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加以审查决定。
此外,为使执行事务协调而富有效率,建议稿规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执行事务局有调遣指令的权力。
设法官助理从事行政事务
建议:法院内部设司法行政管理机构,但司法行政管理职能与审判职能分开。
司法行政管理机构的任务是管理法院日常行政事务、保障法院审理和裁判案件的行政辅助及后勤服务。
解读:贺卫方介绍,司法行政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属国家公务员序列,按照公务员管理办法管理。建议稿增设法官助理和书记官,是为了实现法院内部人员分类管理的目标模式。
贺卫方认为,法官应当集中精力研究案件,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许多与审判业务相关的事务需要做,如果都由法官亲自做,会分散法官的注意力,影响审判效率,因此要为法官配备助手从事这些事务。
设惩戒委员会监督法官
建议:各级法院设司法惩戒委员会,以监督法官的行为。
解读:贺卫方说,法院管理上有一个很大的任务就是惩戒的问题,即对于违纪和违反职业伦理的人员进行处罚。建议稿规定各级法院要设立的司法惩戒委员会相当于“内部法院”。惩戒委员会的任务是对违反职责或职业道德的法院工作人员予以纪律惩戒。受到惩戒的法院工作人员如果对惩戒不服,可以向惩戒委员会申诉或向上一级法院惩戒委员会申请复议。接受申诉或复议的惩戒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书面作出答复。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廖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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