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小姐怎么也没想到,主刀医生在为其切除右腮腺囊肿时,却将其切成面瘫,致六级伤残。伤心的吴小姐将医院诉上法庭要求索赔。法院经审理后确认,吴小姐的面瘫是在医院接受手术时所致,判令医院赔偿吴小姐精神损失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共计15万余元。
切囊肿切得嘴巴歪斜
2001年11月底,吴小姐发现自己右耳下侧内生有硬物,经初诊为“右腮腺囊肿”,需做切除手术。因听说沙井某医院有一医生是做此类手术的专家,遂于当年12月25日到该医院就医,要求该医生为其施行切除手术。医生用手摸、捏检查吴小姐的犯病部位,并根据抽血化验的结果确定当天下午为吴小姐实施手术。但其没有依常规要求吴小姐签署手术同意书。手术后吴小姐发现嘴巴有明显歪斜,依医嘱打针、吃药一个星期后仍未恢复正常。
确认切断面部神经致面瘫
后来,医生告知吴小姐其肿瘤经手术后化验确定为“面神经”神经鞘瘤,其现在的症状可能是做手术时切断或损伤了面部的某神经所致,需做神经移植手术,但因此手术难度太大,医院无法完成。
2002年1月7日,某医院派人陪同吴小姐一起前往市内一家医院求医,并在该院做了神经吻合手术,住院15天,医疗费为6074.39元,但病情至今仍未好转。吴小姐将沙井某医院诉至宝安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吴小姐申请,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由中山大学中山医院对吴小姐的伤残情况进行鉴定,结论为六级伤残。
医院称面瘫是术后并发症非医疗事故
开庭时,医院方辩称,吴小姐的右面瘫是术后并发症,符合法定情形,不构成医疗事故。且其患的面神经鞘瘤疾病即使不治疗也会右面瘫,医院为避其不治疗性右面瘫,冒着手术风险为吴小姐争取不面瘫的万分之一的机会。故吴小姐的现状只是医疗的结果而非损害结果,院方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吴小姐的起诉。
一审法院认定医院存在过错须赔15万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是医疗侵权纠纷。吴小姐因在医院就医引发术后并发症,造成右面瘫达六级伤残。虽然庭审时医院对此持否定意见,认为吴小姐的右面瘫是难以避免的,不能认为是“损害结果”,但院方提供的有关医学书籍并没有相关的明确结论,故法院不予采纳该主张。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院方作为医疗单位应举证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否则将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院方在本案中并没有完成前述举证责任。另外,中山大学中山医院的伤残鉴定报告及深圳某医院为吴小姐实施第二次手术的病案记载均确认:吴小姐的右面瘫是其在被告医院接受手术时致面神经总干断离所致。故法院确认被告医院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判令被告沙井某医院应当偿付吴小姐第二次手术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共13万余元,另外赔偿精神损害费抚慰金2万元,合计15万余元。
医院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沙井某医院不服提起上诉。医院方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不违法,吴小姐也无健康被损害的事实。认定一审推定医疗侵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后,维持了一审判决。(记者秦鸿雁实习生 刘保全)(来源:深圳新闻网)